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判赔“百万”的背后原因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判例研读】 01 外观设计专利判赔额普遍偏低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就被告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本案原告
【判例研读】
01 外观设计专利判赔额普遍偏低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就被告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案例检索发现近五年来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基本上为10万以下,而10万-20万的比例不足5%,20万以上的则低于2%。可见本案能够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获得最高判赔金额的少数成功案件,其背后原因值得深思和借鉴。笔者有幸代理本案原告,希望借助本案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获取高额判赔作一些参考分析。
02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法定赔偿背后的原因
以本案为例,被告在京东、天猫等多个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中会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销售数量和评价数,通过统计所有侵权链接中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或评价数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量;然后原告就自己生产的专利产品作出成本核算清单,核算出原告生产专利产品的成本;最后选择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中最低单价作为销售价,以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价减去核算的专利产品总成本再乘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总量来计算出被告的侵权获益。
虽然本案中法院并没有采纳原告的这一计算方法,笔者认为法院没有采纳的主要理由在于核算出来的成本是针对专利产品,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成本,而专利产品的成本由原告提供,不具有足够的证明效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原告的这一计算方法就没有必要提供,反而笔者认为应当尽力提供,这会对案件产生影响。背后的原因在于原告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得出的金额要远高于100万元,即使法院不认可该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被告获益,但退而求其次,笔者认为实际上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还是会重点考虑这一计算方法,如果只是单纯从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其他情节方面进行证明,就会缺少一个最终数据给到法院进行参考,使得本案要获取高额赔偿会比较难。
在上述计算方式提供给法院的前提下,接下来再对侵权性质和情节等方面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的稳定性,提供被告在被原告平台投诉和起诉后仍持续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持续侵权恶意,以及提供了维权支出的票据证明原告的维权成本。原告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性质,被告持续侵权,被告的经营规模等方面为法院作出高额赔偿提供了依据,除了这些常规证据外,原告还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有关材料给法院参考。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抄袭原告的外观设计,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对此原告予以澄清,被告借机起诉原告名誉权侵权,但被告的起诉被法院驳回,这一事实既能够说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同时也能够说明被告主观上存在的恶意,进一步为本案获得百万赔偿提供了依据。
本案作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判赔“百万”的背后原因还是在于证据,搜集证据和运用证据仍然是关键所在,尤其是在难以获取证明侵权损失或获益的证据时,如何搜集证据和运用证据则成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获取高额赔偿最重要的一环。
03 判决书原文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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