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家事审判改发分析&专题解读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2021年,上海一中院将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现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近日,上海一中院举行辖区2021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指导与交流片会。本次片会立足于审判实践,通过加强新法新规学习,提高少年家事法官审判业务能力,促进适法统一,提升辖区少年家事整体审判质量。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孙军,上海高院刑事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周欣、民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洪波、张洁,上海一中院研究室主任郑天衣及辖区两级法院分管少年家事条线的领导和法官50余人参加了会议。辖区法院少年家事条线干警在各院分会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郭海云庭长主持。
目录
01改发分析
02答疑解惑
03业务学习
04会议总结
PART 01改发分析
少年家事庭黄蓓审判长对2021年上半年家事审判二审案件改发情况进行了通报、交流,并对以下几点问题作了重要提示:
一、特殊财产的性质认定。夫妻一方的工伤赔偿金系《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劳动关系补偿金由于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类似人身损害赔偿金这类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的费用,一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考虑结婚年限和工作年限的重合问题)。而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内取得的租金,应属于投资收益而并非法定或自然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处理房产时,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予以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约定按份共有的房屋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婚后夫妻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意味着两人作出了相关约定的意思表示,在事实上双方也已将协议履行完毕,形成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已经确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不应再考虑贡献等相关因素,可径行按照约定处理房产。
四、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认定。由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发生效力,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也有可能会被撤销、重新订立等,所以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作出,且其意思表示必须向利害关系人提出。
PART 02答疑解惑
少年家事庭王列宾副庭长聚焦各辖区法院关心的审判疑难问题,在经过专家法官会议研讨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针对性的解答。主要回应了被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问题、孙子女的继承地位问题、代书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认定等问题,增强了中级法院对辖区法院业务指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PART 03业务学习
少年家事庭潘静波审判长结合《民法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进行了解读,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同《民法典》保持一致。他还结合立法技术、立法过程,向大家分析了解释(一)中的重要条文。
一、解释(一)第三条相比较原来的规定,不再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受理并予以解除。因为同居关系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且虽然单身适婚男女同居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仍然是持否定态度。
二、解释(一)中有多处删除时间规定,例如:1.原解释(二)第九条、现解释第七十条,原解释(一)第三十条、现解释第八十八条,“离婚后一年内”的时间限制予以删除;2.原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现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也予以删除。3.原解释(二)第五条,现解释第十四条,删除了“死亡后一年内”请求确认无效的时间要求。
至于上述四个期间删除后,是否还受到其他时间的限制,可以这样理解:1.关于第十四条中的婚姻无效,因为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评判和限制,与合同无效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样,不适用诉讼时效;2.关于第七十条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系行使撤销权,可以按照《民法典》总则编中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处理;3.关于第八十八条的无过错方起诉损害赔偿,由于其原则上是一个侵权之诉,可以适用侵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4.关于第八十九条的离婚损害赔偿,也是适用侵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受5年时效的限制。该条规定,突破了对撤销权行使期限5年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和妇女权益,体现了婚姻家庭编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四、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应参考的各方面因素,但实践中,很多都是当事人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金额。此时如不直接抚养一方提出降低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应审慎把握,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离婚协议一般是包含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复合性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很多约定都是基于长期的协商、妥协而得来,因此应尽量予以尊重;2.对于具备工作能力,但以辞职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要审慎审查;3.对于没有工作,但有其他大额资产的,要综合评判其负担能力。
此外,潘静波法官还从立法协调性等角度对解释(一)中新修改的诸如家庭暴力的认定、彩礼的返还、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等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上海高院民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洪波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阐述,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协议优先以及补偿与安置兼顾的原则处理,确保产权人的房屋价值得以相应补偿以及安置对象(实际居住人)所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或补偿款也不少于最低居住保障标准。就不同种类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洪波法官也提供了相应的审理思路。
一、公有承租房。一般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所有,进行均等分割,其中同住人的确定是审理难点。按照相关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拆迁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以下几点,应当综合全案进行考量:1.当事人虽有住房,但该房屋并非因福利性质取得的。2.当事人将他处公有住房已经处分、获得购房补贴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以及在他处拆迁获得过补偿款的。3.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居住时限不足、因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或服兵役、就学等导致户籍迁出等特殊情形的。
二、私房。私房征收补偿案件的审理难点则在于非居住产权人、非产权实际居住人的利益保护和生活保障的冲突。洪波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注意补偿模式的差异,要区分有无托底保障。
三、宅基地房屋。此类案件应当重点关注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核定人员以及新建、翻建、改扩建等审批文件,还要注意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
PART 04会议总结
上海高院刑事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周欣副庭长对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的工作给予肯定,并传达了最高法院和上海高院对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及少年法庭各项工作的要求精神及工作提示,介绍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成立背景以及定位职能。
上海一中院孙军副院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少年家事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司法理论研究、审判实务研究、法治宣传等方面都大有可为。就辖区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孙军副院长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转变理念方法,提高办案质效
通过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制度、开展审判延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执法办案质效水平,积极回应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是加强条线意识,推进层级沟通
就辖区适法统一问题,基层法院要注重疑难问题收集,畅通沟通途径,协同中级法院共同探讨研究。
三是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团队
在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之际,要注重培养具备扎实基本功、擅长审理少年家事案件的法官,走专业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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