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2018年是中国企业合规的“元年”,2020年应是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元年”。为了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实现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的改革探索,在上海浦东、上海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深圳南山、深圳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扩大到61个市级院381个基层院。由此,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热烈讨论。本文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入手,简要介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操作程序。
一、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
根据笔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学习及对法学界、实务界研究结果的观察,笔者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理解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嫌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针对认罪认罚并自愿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及考察条件,经过监督考察对达到合规整改要求的涉案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的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显示,在2020年试点检察院开始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之初,几乎都是针对涉案公司、企业犯罪情节轻微、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基本不涉及个人犯罪及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上相对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
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各地方人民检察院在改革探索中对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尝试,例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试行)》等文件,都对此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其中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对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范围原则上涵盖了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但目前已知的合规案例以民企为主流,国企涉案合规案例较为罕见。
(二)主体条件
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目前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大多符合以下条件:
1.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3.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
4.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适用案件类型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商业贿赂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生产责任类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四)适用条件
一般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的涉案企业及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检察机关才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3.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
4.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五)除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
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5.涉案企业、个人不愿认罪认罚,不接受涉案企业合规机制的。
三、涉案企业合规操作流程
(一)合规程序的启动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其一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其二为涉案企业、个人申请启动。
1.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
2.涉案企业、个人申请启动
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可以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即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合规计划,明确承诺履行期限
涉案企业应根据涉嫌犯罪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第三方组织提交单项或多项合规计划,并应明确承诺履行期限。
合规计划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三)第三方组织审查合规计划并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能性以及合规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
2.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3.合规计划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
4.其他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四)合规计划的执行
涉案企业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五)合规评估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进行有效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六)合规审查
企业合规考察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涉案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计划的,经过必要的听证程序可以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初探
作者:李丞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如果说2018年是中国企业合规的“元年”,2020年应是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