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爆发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引发的疫情仍在国家严密防控过程中。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于日内瓦时间1月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将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随着疫情的发展,合同履行等相关问题逐步显现,在当前情况下,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相关疫情判例,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旅游合同的何去何从进行法律分析。
疫情事件的法律性质
相关法律概念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知,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不可抗力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市场行情等;三是政府行为,如征用、管制、禁运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基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能否适用该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次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
因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已有先例。参考“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第三条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明确:“(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有的法院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有的法院将疫情认定为情势变更,有的法院将疫情认定为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结合目前疫情发展现状,截至2020年2月6日13时,全国确诊病例28064件,国外整体确诊病例216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系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且影响至其他国家的疫情,属于突发性异常事件,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型肺炎”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尽管有许多确诊患者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截至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旅游服务合同履行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的通知:“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鉴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在我国春节时段,而春节系公民外出旅游的高峰时段,而“封城”“限制出行”等一系列措施、“人传人”的传染性等无疑给旅游合同的履行带来客观阻碍,因疫情导致旅行团停止发团、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面对本次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妥当分配风险。
参考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2期公报案例)、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等司法观点,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解除合同的,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依法负有在可行范围内的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办理约定的结算清理以及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义务。
故,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疫情发生的第一时间或者政策出台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游客,解除旅游合同,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如无法退还,则应向旅游者提供证据证明,与旅游者进行充分沟通。对于因不可抗力滞留在外的旅游者,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妥善分配责任,即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分担。
疫情之下,旅游服务合同何去何从?
作者:刘妍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从武汉爆发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引发的疫情仍在国家严密防控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