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丝剥茧 匡扶正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之道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北京市某电业工程公司与山东省某市能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总工程量估值约为1.5亿元。

北京市某电业工程公司与山东省某市能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总工程量估值约为1.5亿元。合同约定该工程没有预付款,在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完工完毕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造价30%的工程款,且验收完毕后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施工完毕后,山东某市能源建设公司以面板及组件不牢固、电缆穿线管部分破损、预制桩部分下沉等理由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给北京某电业公司。由于该工程前期没有预付款,工程完工已经2个多月,北京市某电业工程公司已经垫付了400多万的施工及人工费用,公司老总决定拆卸调整已完工的部分发电工程。因为少部分完工的工程已经并网发电,山东省某市能源建设公司以北京某电业公司的拆卸行为给公司造成4000多万经济损失为由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北京市某电业工程公司副总陈某等人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分析
接到陈某近亲属委托后,我们首先了解涉嫌罪名的构成条件,并据此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该罪名。如果确实不构成犯罪,我们需要阐述充分且条理清晰的理由,并且要积极与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同时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如果确认嫌疑人确实涉嫌犯罪,那就要研究嫌疑人是否具有酌定不予起诉及法律规定的减轻或从轻情节。
具体到本案,我们首先应该弄清山东某市能源建设公司的相关设备是否被北京市某电业工程公司故意破坏,其次要弄清这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或等待运营过程中。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需要相关材料设备被故意破坏且处于运营或等待运营状态,没有处于运营或等待运营状态的,不能对设备拥有者的生产经营产生足够影响,达不到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条件。
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具体理由
由此可见,决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北京电业工程公司是否对未竣工验收的组件及支架等材料设备具有安装、拆卸或者调试权的权力,如果有那就不是故意破坏;二是山东省某市能源建设公司是否对已经完工但没有验收的大部分工程具有运营权,没有验收则无法确定相关设备是否合格,因此不能认定其达到了运营条件。
嫌疑人陈某所在公司拆除相关材料设备这一行为,发生在该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之前。相关单位至今没有验收该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一般经验法则,未经验收的工程通常被视为未交付,没有验收之前拆卸或调试材料设备权仍然属于施工者。
山东省某市能源建设公司存在对已经完工的小部分工程没有验收就投入经营的情况,这种未经验收的工程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这些工程尚未通过验收,故其拆卸或调试材料设备权仍然属于施工者。因此,当北京市某电业工程公司对这些没有合法经营权的小部分工程进行拆卸和调整时,其行为并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条件。
穷尽各种程序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第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及时同办案民警、公安机关领导以及检察院有关部门联系,把我们的法律意见传达给有关人员,让他们尽快了解到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案件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最终企业副总陈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无罪释放。
勇于担当、敢于直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要求杜绝把企业经济纠纷按刑事案件处理,公安部也强调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经济纠纷,不能轻率地将拆卸和调整材料设备的行为片面认定为恶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当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用某种影响力,试图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以达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
我们勇于向办案机关明确表达观点,向办案人员指出法律适用错误,并敢于将错误或瑕疵案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这有助于对司法机关有关人员产生警示,对促使谨慎办案、公正办案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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