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即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如果把股权比喻成一棵苹果树,股利就像苹果。无论谁来种树,怎么种树,终极目的是大家都能分到苹果。
为了将果实顺利收入囊中,我们有必要关注股利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潜在风险。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03年7月,A公司与原中方股东签订《中外合资公司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约定: A公司出资比例为26%。合资公司利润按合资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同日,各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A公司只参与因合资后所享受的政策产生的税转利部分的#%;其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按同权、同股、同利办法计算。
2009年4月, A公司与周某等中方股东签订《公司章程》,A公司出资比例为25%,利润分配原则与2003年《公司章程》约定一致。
2010年7月,A公司与周某等中方股东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从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末,A公司从B公司获得固定红利分配#万元;本补充协议作为以前相关事项的补充,如果与以前的合同、章程及补充协议等存在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12年6月12日,A公司与周某等中方股东、C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约定: A公司出资比例为25%。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013年8月,A公司与周某等中方股东、C公司签署《会议纪要》约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满10年之日(即2013年7月末),终止合资经营;A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转让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 A公司除获得2013年7月末之前的利润分配外,对B公司产生的其他利润不再享有其他权利。
法院查明,2012年6月12日以后,B公司董事会仍按照2010年7月《补充协议书》作出相应的分配决议,并经A公司派出的董事签字确认。
现A公司主张2012年6月12日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已导致2010年7月8日补充协议失效,应根据新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B公司向A公司分配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公司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1、诉争补充协议书(2010年7月签署)系B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确认通过,系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签订,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2、B公司在补充协议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并没有否定补充协议的效力,相反其中关于公司盈利的分配仍然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可见诉争补充协议亦未因公司章程而失去效力。3、诉争会议纪要(2013年8月)有全体董事签字确认,A公司亦对该会议纪要予以认可,该纪要合法有效。法院据此最终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九名原告均系A公司股东,2013年2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的利润分配方案。后九名原告认为该配股方案违法,经另案起诉, 现该股东会决议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现九名原告起诉,要求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2月1日A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所形成的配股方案,系此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标准。现因该股东会决议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故此后董事会、股东会以该股东会决议所形成的配股方案而分配利润的决议缺乏合法性的基础。在此情况下,由于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以及按照何种比例分配利润,包括应否补发相应利润均属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属于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范畴,在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新的决议并履行完相应程序之前,九名原告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补发红利,缺乏法律依据。故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从股东角度,上述两个案例并未实现其诉讼目的。我们应该思考,如何为股东分红而做好准备?
第一 应当重视公司利润分配的约定,涉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做出,避免争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利润在如何分配,属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公司法允许股东约定股利分配规则。如股东未约定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案例一,法院认为2010年7月《补充协议书》及2013年8月《会议纪要》是全体股东就公司盈余分配问题作出突破同股同利的特别约定,并授权公司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并具体实施。同时,法院通过对上述特别约定合法性审查,认定约定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因此,投资人应当谨慎签订与利润分配相关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 应当注意股东利润分配决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机关是董事会,决定机关是股东会。应当注意,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如无特别约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即可通过 。设立公司时,对于上述事项的表决权应有所考虑。
第三 应当知晓利润分配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条款是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性规定,公司利润在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缴纳税款后,仍有盈余才能进行分配。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应当注意,根据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如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 股东应及时、恰当地行使知情权,做到知己知彼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材料的权利,即股东知情权。
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建议股东在合作前对上述资料保管、查阅时间和方式、质询权进行具体约定,主动行使知情权。
在知情权行使受阻时,可考虑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善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就保障股东知情权进行具体规定,包括: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之外的其他公司文件查阅亦享有诉权;列举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及兜底条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文件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等内容。
应当注意,股东及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股东行使知情权应注意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如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 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诉讼策略
对于股东而言,取得股利是其投资的终极目的。在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及相关诉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诉讼策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的解读,在公司已经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该决议一经作出,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股东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利润分配权转化未普通债权,不应再受公司决议的影响。法院原则上应当支持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
2、实践中, 公司未分配利润,多伴随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或者违法分配利润、公司内部原因导致未做出分配决议、中小股东无法查阅公司经营、财务信息等问题。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是否单一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还是采取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等组合拳的方式实现最终目的。
由于篇幅关系,相关内容暂不展开。后续将会以专题形式继续供稿,但求能抛砖引玉,供读者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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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娜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股东分红:即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如果把股权比喻成一棵苹果树,股利就像苹果。无论谁来种树,怎么种树,终极目的是大家都能分到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