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阶段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支持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们都知道,在执行阶段法院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若案外人认为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享有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接来下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我们都知道,在执行阶段法院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若案外人认为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享有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接来下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会对标的物的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在诉讼阶段,法院裁定保全了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案外人若认为自己是标的物的权利人,等进入执行程序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将严重不利于及时保护案外人利益,此时案外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否能提出案外人异议呢?
关于案外人能够采取什么救济措施,能否提出异议,我国法律对此并无统一规定,实务中如何操作,争议也一直比较大,查阅多个案例,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为此,笔者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以期对实务有所助益。
《民诉法解释》第172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纪要》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赋予案外人针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并未排除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诉讼保全行为属于执行措施,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为充分救济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理解,案外人的救济措施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并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民诉法解释《理解与使用》一书对本条的解读,就是采用的这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因保全或先予执行错误受到侵害,赋予案外人享有复议的救济程序就足够了,不应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但是这样显然不能使案外人获得充分的救济。提出复议,进行形式审查,此时案外人虽有实体权利,但没有权利外观,不进入实体审理,很难获得支持。且复议一裁终局,案外人只能等到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才能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江苏省高院的会议纪要以及最高院保全规定的出台,关于诉讼保全阶段案外人异议的裁判规则已经越来越明确了,也为案外人异议,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
笔者认为,诉讼保全行为是执行措施的一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适用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从而给予案外人充分的救济权利。虽然从目前能够查询到的案例来看,实务中对这一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民诉法解释》第172条和上面《保全规定》第27条的逻辑关系,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不同的做法,但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实务中也会不断统一,及时维护案外人的权利,保证实体的公正。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执复36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与湛江甘怡糖业有限公司、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案外人对于诉讼阶段保全的被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主张解除冻结并行使质权的请求,应适用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进行救济,以便斌予各方当事人依法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等程序性权利,从而实现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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