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江西警方跨省冻结上海一律所账户的看法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最近一事件刷屏律师朋友圈,江西警方在办理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以当事人请律师而支付给律所的300万元律师费系涉案赃款为由,跨省冻结上海一律所账户。

最近一事件刷屏律师朋友圈,江西警方在办理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以当事人请律师而支付给律所的300万元律师费系涉案赃款为由,跨省冻结上海一律所账户。此举引发律师界热议,不少律师反应强烈,指责警方违法办案,肆意冻结律所账户,侵害律所合法权益。
我认为,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理由是:
一、警方表示其有证据证明涉案平台曾通过相关涉案人员的亲属取得涉案款项800万元,而这300万元律师费正是来源于该800万元。由于目前只是侦查阶段,关于这方面的证据,仅需警方单方掌握和认为,也即"涉嫌"即可。
二、警方对涉嫌"赃款"可以追查并冻结,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上述财产,并不能下狭义理解为冻结时必须登记在犯罪嫌疑人名下。
三、目前警方仅是对律所收取的300万元釆取"冻结"的强制措施,即使如新闻所述,由律所将300万元汇入警方指定账户,然后解冻律所账户,也不改变暂时"冻结"的状态。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个阶段,警方无权处置财物,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既然警方的"冻结"行为有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何仍引发律师界争议?我认为有三方面原因:
一、把警方暂时冻结误读为最终处置。其实,目前仍在侦查阶段,仅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警方只是以300万元律师费涉赚赃款,予以暂时冻结,以免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而最终如何处置该款项,仍须留待检察院或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结果再定,而那时,处置的依据是该案的生效法律文书,警方已没有处置权,除非警方自己认为犯罪不构成,或款项不属赃款而予以解冻。可见,即使警方暂时冻结款项,也并非最终结论,后续仍有程序可走,仍有救济途径。
二、律所太把自己当回事了。其实,在收取300万元律师费问题上,律所与其他经营主体无异,如果该300万元款项是当事人支付给某公司的购房款、货款等等,引致公司账户被警方冻结,是否就不觉得大惊小怪?但是,现在收钱的是律所,冻结的是律所账户,律字当头,律师们便觉得别扭,这恐怕是双重标准。
三、很多律师认为案件中律所收费属于“善意取得”,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然而,目前警方根据其掌握的证据,从程序上对律所收费进行冻结,至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属于实体审查,须留待后续法院阶段进行审查。
那么,上海这家律所对这事要怎么办?我认为,既然已向警方提出冻结异议,而警方又不支持你的观点,就只好先接受下来。其实,“功夫”在后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便是“救命稻草”,律所应随该案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不断向各个办案机关提出异议,直至最后在法院审判程序提出理由和根据,以证实该款不是赃款,而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律所取得该款有合同依据,属合法收入。当然,这个证明过程需得到当事人的配合人。一句话,律所仍有救济措施,而且也是展示律师专业能耐,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了。这些年,跨省冻结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上,有不少当事人账户被冻结后,经过交涉,在法院审理阶段一旦认定款项与犯罪无涉,予以解冻的事也比比皆是。
此事对律师和律所有两点启示:
一、收律师费可以,也要有收费依据。一个刑事案件一次性收费300万元,如果依据不足,便是违规收费,难怪警方怀疑。
二、要有风险意识,不能以收律师费为名,行协助当事人转移赃款之实,如果是这样,便是犯罪,赔了夫人又折兵,切不可为。
警方跨省冻结,常常引起争议,深受诟病,我也不喜欢。但事发之后要客观冷静,依法依规行事,而且对在敏感刑案中收取大额律师费,更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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