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问题引出 2019年,张某家借刘某程8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借期为2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家并未按期偿还欠款,刘某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家向刘某程返还借款。

01、问题引出
2019年,张某家借刘某程8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借期为2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家并未按期偿还欠款,刘某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家向刘某程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张某家仍未偿还,刘某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张某家名下房屋、冻结了公司股权。借款发生期间,张某家与张某静为夫妻关系,张某静以查封房屋、冻结的股权有其份额,要求排出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02、共有财产处置解读法院能否查封夫妻共同财产?
答: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查封该共有财产。因此,法院对该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2020)陕01执复383号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所提共同债务与共有财产认识有误,但其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房西民之妻李杨琳在金融机构存款的主张,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能否以被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排出法院强制执行?
答:不能。
(2022)陕01执异193号:
法院认为:案外人李青娥虽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杨红刚共同财产,但未提交债权人认可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未提起析产诉讼。据此,本院依法查封、拍卖案涉房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案外人李青娥如对案涉房产主张共有人权利,可依法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进行确认。
(2020)陕01执异233号 :
法院认为:案外人姚洁以本院查封其与被执行人杜旭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位于本市雁塔区科 技二路中天花园7‐1‐801室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关于案涉房产的权属,案外人姚洁自认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杜旭强与案外人姚洁共有财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本院查封后,案外人姚洁可以主动协商析产或者提起析产诉讼以确定可执行份额。至于其称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已将案涉房屋约定归属案外人之理由,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关于案外人姚洁称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之理由,本院执行中并未将姚洁列为被执行人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另,姚洁称案涉住房系其唯一住房,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案外人姚洁提出的执 行异议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夫妻财产未析产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拍卖财产?
答:能
法院做法:
1.应主动保留拍卖款一半份额给被执行人配偶
(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2021)最高法执监63号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债务人的配偶)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配偶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配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第一套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属于执行错误。
2. 当事人另行主张
(2022)陕01执异309号
法院认为:案外人郝月主张案涉房产是其与王治宇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治宇名下,案外人关于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并无相应的法律程序确认;其次,即使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执行法院亦可以依法查封案涉房产。据此,被执行人王治宇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案涉房产依法进行查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处分涉案房产,但应保留案外人的份额,故案外人郝月对其享有的份额可另行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财产共有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主张共有份额时,部分地区执行法院要求共有人提供确认共有人财产份额的生效判决文书作为保留份额的依据,否则,会将财产的拍卖款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届时再由共有人针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或者另行向债权人追偿;部分执行法院在查封、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为析产诉讼,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便于执行。因此,部分法院可能不会向最高院判决一样提前给配偶预留相应份额的财产。
03、夫妻一方如何维护自有财产份额夫妻一方能否提起执行异议?
答: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二款第三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可知,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是有法可依的,是合法程序。而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错误时的纠错程序,其实质是当执行程序违法时,当事人/案外人采取的救济措施。据此,在执行共有财产时,法院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共有人(夫妻一方)无法通过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夫妻一方提起析产之诉的的条件?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对于因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而支持财产分割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此认识不同。
1. 不属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支持分割
(2022)陕0103民初16726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请求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大厦XX座XX幢XX室(面积130.52平方米)、2704室(112.54平方米)房产,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本院对张红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符合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情形,支持分割
(2021) 渝0111民初5746号
法院认为:因六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郎永达向大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渝0111执1739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原、被告共有的涉案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不动产是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因此,涉案不动产系原、被告共同所有,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占有涉案不动产50%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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