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价值理念的共通性,但两者之间缺乏畅通的衔接机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总结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适用存在刑民分割、未完全融合及完全融合三种模式,论证了两者在价值上的共通性,从认赔形式、从宽把握、权益保障、诉前督改及先予执行等方面进行程序设计,探讨建立“认罪认罚认赔”新模式,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更好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聚焦生态一体化、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刑罚领域“罪犯服刑、荒山依旧”治标不治本的司法模式已不适应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需求。为实现惩治犯罪之外保护包括环境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2018年3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公益诉讼),其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形成追责合力,最大化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及时修复。无独有偶,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实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将行为人通过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或修复义务争取从宽的刑事处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以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为视角,探索建立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模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践检视: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现状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仅对刑附民公益诉讼范围及管辖作了初步规定,对其他问题并未涉及。而在《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与刑附民公益诉讼进行衔接也无相关规定。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又是如何?我们通过法信网输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罪认罚”,并将搜索范围限定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搜索到588篇裁判文书,将其中污染环境罪等12个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未找到相应文书)各随机抽取20篇文书,共计240份文书。通过对这些文书进行分类,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一)刑民分割模式
所谓刑民分割模式,是指法院采纳刑事部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并支持附民公益诉讼部分的请求,但未将行为人已履行民事责任或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为量刑情节。见以下图1:

据统计,该模式约占15%。且细分为两类,一类为被告人已履行民事责任。例如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检察院与被告人就刑事部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附民公益诉讼请求,但在被告人已缴纳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的情况下,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表述;又例如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检察院与被告人就刑事部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附民公益诉讼请求,但在被告人已预缴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表述。另一类为被告人口头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但尚未履行。例如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梅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宣告缓刑。三被告人庭上表示愿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但法院未将此作为量刑情节,并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人民币4,000元。
(二)未完全融合模式
所谓未完全融合模式,是指法院根据行为人刑事部分认罪认罚及附民公益诉讼部分履行义务分别予以从宽处理及从轻处罚。见以下图2:

据统计,该模式约占75%。例如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冷某、杜某非法采矿案,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附民公益诉讼部分,其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从宽处理;又例如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由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检察院就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当日支付完毕经济损失及生态恢复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并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缴纳完毕,酌情从轻处罚。
(三)完全融合模式
所谓完全融合模式,是指检察院将行为人在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认赔”即积极修复生态等作为认罪认罚一部分,从而提出相应量刑建议。见以下图3:

据统计,该模式约占10%。例如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察院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庭审时达成调解协议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治理,提出相应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又例如贵州省遵义市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检察院关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义务,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从以上三种模式来看,完全融合模式是刑附民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高融合,其将行为人“认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一部分,对鼓励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因为法律衔接的空白以及鲜少的审判案例,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价值剖析: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度契合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对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犯罪及时有效制止,恢复生态环境并起到震慑作用,而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环境恢复与预防,以此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价值剖析,不难发现两者存在法益相通性、理念同一性及原则共通性。
(一)法益相通性:环境法益
法益是根据宪法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保护的是为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生态环境利益,即环境法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制度,其适用于各类犯罪,当然也涵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卓越作用,使得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发挥的更为优越。而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其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这在《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中明确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要素。因此,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两者在法益保护上具有相通性,即均保护环境法益。两者目的均是对受侵害环境法益进行救济,只不过救济途径和方式不同,一种是通过刑事手段及时惩罚犯罪,另一种是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救济。两者作为环境法益系统性救济体系中的两种方式,因具有法益相通性,故具有相互融合、衔接的基础,以此相得益彰发挥最佳效果。
(二)理念同一性:恢复性司法理念
英国犯罪学家马歇尔认为,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所有相关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的后果及未来的影响的一个过程。其基本理念主要是平衡与恢复,平衡是指司法制度的运作应兼顾社会防卫、加害人补偿受害人以及培养加害人负责能力等三项功能。恢复是相对于报应的观念,认为司法的目的不在惩罚犯罪人的违法行为,而在恢复该行为对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造成的伤害。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减少与政府、被害人乃至社会的对抗,自身也得到了应有惩罚,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修复,这完全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基于恢复生态环境目的,其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补种复绿”“管护林木”“增殖放流”等多种修复形式被广泛运用。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单单用刑罚惩罚被告人或者追究修复环境责任,都不足以达到生态环境长效治理的目的。出于修复被损害环境法益与预防再次被损害之目的,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附民公益诉讼相结合,达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三)原则共通性:激励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给予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激励,一方面敦促其选择与办案机关合作,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而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宽恕即实现与国家和解;另一方面,敦促被追诉人向被害人认罪并通过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即实现与被害人和解。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是被追诉人进行简单的刑事处罚,而是为了修复社会关系。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新生事物,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将被追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及与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归入其中,但基于环境法益的相通性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一性,更应当设置激励机制让行为人主动修复生态,在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能够使得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恢复。见以下图4: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刚达到够罪标准但积极修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有悔罪表现的初犯予以从宽的相关规定。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从轻量刑的奖励,这就是激励原则的体现。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激励原则的作用需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修复作为刑事量刑依据,以此获得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
三、程序设计: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实现进路
《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条件、从宽的把握、双方权益保障等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如何将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认赔”完全融入认罪认罚,需做一定的程序设计。
(一)“认赔”的形式
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由此可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其仅对刑事部分认罪认罚,但对附民公益诉讼部分有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损失的,亦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实践中有哪些“认赔”的形式?我们通过前述240份文书,梳理了一些常见的“认赔”形式,见以下表1:

(二)“从宽”的把握
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根据以上精神,行为人“认赔”越早其获得量刑优惠应该也越大。为了达到环境资源尽早修复之目的,应该对不同阶段“认赔”设置不同的量刑从轻幅度。比如,从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认赔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认赔的,在确保罪刑相当、罪责刑相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此激励行为人尽早履行民事责任,在争取量刑宽缓情况下,尽早的弥补过错、修复生态环境。
(三)“权益”的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参与型的司法制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追诉人以认罪认罚为前提条件,获得程序适用选择权和与控方协商量刑权,另一方面也确保被害方能有效参与到指控被告人的程序中来。那么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认罪认罚认赔模式应如何保障双方权益?
1.被告人权益保障。检察院除了应当依法履行刑事部分的告知及释明义务,确保行为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知悉权、平衡权和选择权之外,公益检察官还应向行为人解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利益造成的损害,并就行为人面临的附民公益诉讼法律后果予以释明,同样也要确保行为人认赔的知悉权及选择权。
2.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鉴于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众多专业技术问题,如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院会要求行为人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这就涉及到鉴定问题,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等,检察院会提供鉴定结论或通过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来作为诉请的依据,其专业性可见一斑。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此保障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3.被害方参与权的代为履行。当事人权利平等保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不过,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损害的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被害方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害方的参与权就成为关键。我们认为,既然检察院作为附民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其可以代为履行被害方的参与权。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我们认为,在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时,检察院应先履行诉前公告,在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才可以代为履行被害方的参与权,提出相关意见。
四、路径探索: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模式构建
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行为人“认赔”是否可以设置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下,诉前督改模式、先予执行裁定、庭前会议调解将更好的实现行为人“认赔”之目的。
(一)刑民同步:诉前督改模式
诉前督改模式,是指检察院民行条线与公诉条线同步介入、同步提审,在诉前与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并由此提出量刑建议。其基础在于多数轻微损害环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多数是基于逐利性目标而损害生态环境,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意愿较为强烈,故可在诉前结合其修复环境能力、赔偿意愿等情节,采取灵活综合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达成给付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协议,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实现刑民责任同时履行。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为例,见以下图5:

在刑案办理环节,检察院民行条线同步介入、同步提审,同时以《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引,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督改告知书》《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结书》,告知当事人侵权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督促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自愿修复造成的公益损害。法院就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予以审查,并作出判决。以诉前督改的形式,将“认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组成部分,并可以规定一定的期限作为考察期,被追诉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检察院发现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可以对原来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二)先民后刑:先予执行裁定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该程序可以让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恢复。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实行。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吴湘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即是如此。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检察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被告人于6月25日前交付生态修复金,购买成鱼和鱼苗投放。6月25日,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渔政等,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举行了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后该案于7月5日庭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裁定,使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可依法从轻处罚”。
当我们通过法信网输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进行搜索时,发现没有其他相关文书及案例。由此看来先予执行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暂时还未得到广泛运用,但从以上案例来看,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时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而先予执行在准确把握修复时机、避免生态损害扩大、环境资源得到及时修复等方面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先民后刑,将被告人积极履行裁定的内容作为刑事量刑的考虑因素,予以从轻处罚,既能够及时惩罚犯罪,又能够修复生态环境。
(三)审前调解:庭前会议制度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庭前会议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以调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刑附民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但需作一定限制。因为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新型模式,与传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兼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双重特点。通过对《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研究,该解释分为“一般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则”四部分,而刑附民公益诉讼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之下,且在附则中明确“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刑附民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可参照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均对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作出规定。见以下表2:

从以上规定来看,第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调解制度;第二、法院应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公告期满后,法院予以审查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审查通过则出具调解书,否则继续审理。见以下图6:

那么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是否应参照以上规定?我们认为,调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并适用公告限制及审查限制。因为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与普通原告的诉讼职能有所不同。其承担着公允义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由法院主动全面的审查和确认调解内容。而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庭前会议制度在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庭前会议上由法院主持对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可以在审前进行协商,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就民事部分积极承担责任,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将民事部分作为刑事量刑的考量因素,调整相应的量刑建议,并将调解协议书公告三十日,期满后法院予以审查,如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出具调解书,在开庭审理中仅就刑事部分予以开庭,附民公益诉讼部分可不再审理,以此提高诉讼效率;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结 语
本文通过对法信网240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罪认罚”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因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尚不畅通,但两者基于环境法益的相通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一性及激励原则的共通性,具有衔接的价值基础,应就不同阶段“认赔”设置不同的量刑从轻幅度、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检察院代为履行被害方参与权等进行程序设计及通过诉前督改模式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先民后刑先予执行裁定、发挥庭前会议作用进行审前调解等,探讨建立“认罪认罚认赔”新模式,以及时有效的惩处犯罪并使得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修复,实现诉讼价值最大化。但本文提出的建议还比较粗略,如何确保两者更好的衔接,需要出台更为详实的规定,把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好的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价值理念的共通性,但两者之间缺乏畅通的衔接机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总结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适用存在刑民分割、未完全融合及完全融合三种模式,论证了两者在价值上的共通性,从认赔形式、从宽把握、权益保障、诉前督改及先予执行等方面进行程序设计,探讨建立“认罪认罚认赔”新模式,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更好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聚焦生态一体化、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刑罚领域“罪犯服刑、荒山依旧”治标不治本的司法模式已不适应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需求。为实现惩治犯罪之外保护包括环境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2018年3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公益诉讼),其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形成追责合力,最大化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及时修复。无独有偶,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实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将行为人通过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或修复义务争取从宽的刑事处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以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为视角,探索建立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模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践检视: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现状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仅对刑附民公益诉讼范围及管辖作了初步规定,对其他问题并未涉及。而在《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与刑附民公益诉讼进行衔接也无相关规定。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又是如何?我们通过法信网输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罪认罚”,并将搜索范围限定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搜索到588篇裁判文书,将其中污染环境罪等12个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未找到相应文书)各随机抽取20篇文书,共计240份文书。通过对这些文书进行分类,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一)刑民分割模式
所谓刑民分割模式,是指法院采纳刑事部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并支持附民公益诉讼部分的请求,但未将行为人已履行民事责任或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为量刑情节。见以下图1:

据统计,该模式约占15%。且细分为两类,一类为被告人已履行民事责任。例如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检察院与被告人就刑事部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附民公益诉讼请求,但在被告人已缴纳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的情况下,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表述;又例如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检察院与被告人就刑事部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附民公益诉讼请求,但在被告人已预缴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表述。另一类为被告人口头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但尚未履行。例如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梅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宣告缓刑。三被告人庭上表示愿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但法院未将此作为量刑情节,并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人民币4,000元。
(二)未完全融合模式
所谓未完全融合模式,是指法院根据行为人刑事部分认罪认罚及附民公益诉讼部分履行义务分别予以从宽处理及从轻处罚。见以下图2:

据统计,该模式约占75%。例如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冷某、杜某非法采矿案,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附民公益诉讼部分,其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从宽处理;又例如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由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检察院就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当日支付完毕经济损失及生态恢复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并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缴纳完毕,酌情从轻处罚。
(三)完全融合模式
所谓完全融合模式,是指检察院将行为人在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认赔”即积极修复生态等作为认罪认罚一部分,从而提出相应量刑建议。见以下图3:

据统计,该模式约占10%。例如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察院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庭审时达成调解协议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治理,提出相应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又例如贵州省遵义市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检察院关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义务,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从以上三种模式来看,完全融合模式是刑附民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高融合,其将行为人“认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一部分,对鼓励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因为法律衔接的空白以及鲜少的审判案例,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价值剖析: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度契合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对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犯罪及时有效制止,恢复生态环境并起到震慑作用,而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环境恢复与预防,以此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价值剖析,不难发现两者存在法益相通性、理念同一性及原则共通性。
(一)法益相通性:环境法益
法益是根据宪法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保护的是为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生态环境利益,即环境法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制度,其适用于各类犯罪,当然也涵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卓越作用,使得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发挥的更为优越。而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其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这在《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中明确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要素。因此,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两者在法益保护上具有相通性,即均保护环境法益。两者目的均是对受侵害环境法益进行救济,只不过救济途径和方式不同,一种是通过刑事手段及时惩罚犯罪,另一种是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救济。两者作为环境法益系统性救济体系中的两种方式,因具有法益相通性,故具有相互融合、衔接的基础,以此相得益彰发挥最佳效果。
(二)理念同一性:恢复性司法理念
英国犯罪学家马歇尔认为,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所有相关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的后果及未来的影响的一个过程。其基本理念主要是平衡与恢复,平衡是指司法制度的运作应兼顾社会防卫、加害人补偿受害人以及培养加害人负责能力等三项功能。恢复是相对于报应的观念,认为司法的目的不在惩罚犯罪人的违法行为,而在恢复该行为对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造成的伤害。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减少与政府、被害人乃至社会的对抗,自身也得到了应有惩罚,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修复,这完全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基于恢复生态环境目的,其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补种复绿”“管护林木”“增殖放流”等多种修复形式被广泛运用。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单单用刑罚惩罚被告人或者追究修复环境责任,都不足以达到生态环境长效治理的目的。出于修复被损害环境法益与预防再次被损害之目的,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附民公益诉讼相结合,达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三)原则共通性:激励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给予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激励,一方面敦促其选择与办案机关合作,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而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宽恕即实现与国家和解;另一方面,敦促被追诉人向被害人认罪并通过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即实现与被害人和解。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是被追诉人进行简单的刑事处罚,而是为了修复社会关系。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新生事物,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将被追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及与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归入其中,但基于环境法益的相通性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一性,更应当设置激励机制让行为人主动修复生态,在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能够使得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恢复。见以下图4: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刚达到够罪标准但积极修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有悔罪表现的初犯予以从宽的相关规定。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从轻量刑的奖励,这就是激励原则的体现。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激励原则的作用需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修复作为刑事量刑依据,以此获得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
三、程序设计: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实现进路
《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条件、从宽的把握、双方权益保障等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如何将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认赔”完全融入认罪认罚,需做一定的程序设计。
(一)“认赔”的形式
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由此可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其仅对刑事部分认罪认罚,但对附民公益诉讼部分有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损失的,亦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实践中有哪些“认赔”的形式?我们通过前述240份文书,梳理了一些常见的“认赔”形式,见以下表1:

(二)“从宽”的把握
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根据以上精神,行为人“认赔”越早其获得量刑优惠应该也越大。为了达到环境资源尽早修复之目的,应该对不同阶段“认赔”设置不同的量刑从轻幅度。比如,从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认赔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认赔的,在确保罪刑相当、罪责刑相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此激励行为人尽早履行民事责任,在争取量刑宽缓情况下,尽早的弥补过错、修复生态环境。
(三)“权益”的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参与型的司法制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追诉人以认罪认罚为前提条件,获得程序适用选择权和与控方协商量刑权,另一方面也确保被害方能有效参与到指控被告人的程序中来。那么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认罪认罚认赔模式应如何保障双方权益?
1.被告人权益保障。检察院除了应当依法履行刑事部分的告知及释明义务,确保行为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知悉权、平衡权和选择权之外,公益检察官还应向行为人解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利益造成的损害,并就行为人面临的附民公益诉讼法律后果予以释明,同样也要确保行为人认赔的知悉权及选择权。
2.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鉴于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众多专业技术问题,如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院会要求行为人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这就涉及到鉴定问题,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等,检察院会提供鉴定结论或通过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来作为诉请的依据,其专业性可见一斑。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此保障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3.被害方参与权的代为履行。当事人权利平等保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不过,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损害的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被害方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害方的参与权就成为关键。我们认为,既然检察院作为附民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其可以代为履行被害方的参与权。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我们认为,在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时,检察院应先履行诉前公告,在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才可以代为履行被害方的参与权,提出相关意见。
四、路径探索: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认赔”模式构建
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行为人“认赔”是否可以设置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下,诉前督改模式、先予执行裁定、庭前会议调解将更好的实现行为人“认赔”之目的。
(一)刑民同步:诉前督改模式
诉前督改模式,是指检察院民行条线与公诉条线同步介入、同步提审,在诉前与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并由此提出量刑建议。其基础在于多数轻微损害环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多数是基于逐利性目标而损害生态环境,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意愿较为强烈,故可在诉前结合其修复环境能力、赔偿意愿等情节,采取灵活综合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达成给付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协议,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实现刑民责任同时履行。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为例,见以下图5:

在刑案办理环节,检察院民行条线同步介入、同步提审,同时以《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引,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督改告知书》《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结书》,告知当事人侵权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督促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自愿修复造成的公益损害。法院就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予以审查,并作出判决。以诉前督改的形式,将“认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组成部分,并可以规定一定的期限作为考察期,被追诉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检察院发现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可以对原来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二)先民后刑:先予执行裁定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该程序可以让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恢复。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实行。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吴湘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即是如此。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检察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被告人于6月25日前交付生态修复金,购买成鱼和鱼苗投放。6月25日,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渔政等,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举行了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后该案于7月5日庭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裁定,使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可依法从轻处罚”。
当我们通过法信网输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进行搜索时,发现没有其他相关文书及案例。由此看来先予执行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暂时还未得到广泛运用,但从以上案例来看,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时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而先予执行在准确把握修复时机、避免生态损害扩大、环境资源得到及时修复等方面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先民后刑,将被告人积极履行裁定的内容作为刑事量刑的考虑因素,予以从轻处罚,既能够及时惩罚犯罪,又能够修复生态环境。
(三)审前调解:庭前会议制度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庭前会议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以调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刑附民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但需作一定限制。因为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新型模式,与传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兼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双重特点。通过对《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研究,该解释分为“一般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则”四部分,而刑附民公益诉讼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之下,且在附则中明确“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刑附民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可参照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均对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作出规定。见以下表2:

从以上规定来看,第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调解制度;第二、法院应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公告期满后,法院予以审查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审查通过则出具调解书,否则继续审理。见以下图6:

那么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是否应参照以上规定?我们认为,调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并适用公告限制及审查限制。因为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与普通原告的诉讼职能有所不同。其承担着公允义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由法院主动全面的审查和确认调解内容。而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庭前会议制度在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庭前会议上由法院主持对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可以在审前进行协商,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就民事部分积极承担责任,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将民事部分作为刑事量刑的考量因素,调整相应的量刑建议,并将调解协议书公告三十日,期满后法院予以审查,如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出具调解书,在开庭审理中仅就刑事部分予以开庭,附民公益诉讼部分可不再审理,以此提高诉讼效率;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结 语
本文通过对法信网240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罪认罚”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因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在环资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尚不畅通,但两者基于环境法益的相通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一性及激励原则的共通性,具有衔接的价值基础,应就不同阶段“认赔”设置不同的量刑从轻幅度、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检察院代为履行被害方参与权等进行程序设计及通过诉前督改模式签署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具结书、先民后刑先予执行裁定、发挥庭前会议作用进行审前调解等,探讨建立“认罪认罚认赔”新模式,以及时有效的惩处犯罪并使得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修复,实现诉讼价值最大化。但本文提出的建议还比较粗略,如何确保两者更好的衔接,需要出台更为详实的规定,把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好的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