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全国上下抗击疫情众志成城。原本计划外出旅行度过春节的人们也纷纷都停下了出行的脚步,疫情面前,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成为人们考虑的首要因素。尤其是很多原本计划旅行的人,解除合同,避免出行成为了不二之选。当然,也有很多人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因为退费问题与旅行社产生纠纷。当我们为了防控疫情改变计划、以大局为重时,法律会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交出去的旅行费用又当如何返还?了解这三个问题,用法律为自己说话。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言,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包括陕西省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份均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由此可知,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被纳入传染病后,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对相关地区和人员的流动采取强制限制措施,发出了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已影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律师初步判断,该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二、双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双方的旅游合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如上文所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无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的费用如何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可抗力条款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免责条款,旅行社或旅游者以“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约、退团的,旅行社在在扣除法定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法定费用一般包括“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我们每个人都不愿面对,既然它已经发生,就让我们勇担责任,严阵以待,相信我们一定会打赢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战。
“新冠肺炎”来势汹汹 旅行合同解除费用如何返还?
作者:王靖 赵杨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全国上下抗击疫情众志成城。原本计划外出旅行度过春节的人们也纷纷都停下了出行的脚步,疫情面前,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成为人们考虑的首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