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有相应的信贷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会有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金融机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同时,金融机构可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困难。2020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并明确了相关措施。
二、 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向银行申请融资是否有优惠政策
为支持疫情防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大了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将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为抗击疫情,深圳市政府规定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包括:
(1)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
(3)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
为此,如属于以上业务范围的企业可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足额的信贷资源,以满足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 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贷款使用有什么注意事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的贷款,需要确保专款专用,若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存在被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风险。
四、 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深圳市政府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五、 在当前疫情下,哪些个人在信贷政策上可以适当倾斜
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会予以适当倾斜的人员包括四类:(1)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信贷支持政策包括延期还款、减息、新增贷款等,具体以相应银行政策为准。
六、 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有哪些信贷支持
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七、 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信用卡等未能按期还款,银行有何相关举措
为支持抗击疫情,做好疫情期间的金融服务工作,各大银行分别发布了相关政策,包括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信用卡无法及时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相关利息及滞纳金可予以减免,并可申请征信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具体可咨询相关银行。
八、 借款人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其名下的房屋如有贷款未还,如何处理
借款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利继承房屋。此时,他们有两种选择:一是联系银行,告知借款人死亡的事实及其为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并替借款人清偿所欠的房屋贷款,解除抵押手续,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二是借款人因死亡无法继续履行月供,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又无能力清偿借款人所欠的房屋贷款,银行将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优先偿还所欠贷款,如有剩余再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哪些人可以成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一是借款人订立的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的人员;二是借款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时,借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继承人;三是借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在世时,借款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继承人。
九、 存款人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家人如何查询他们的银行账户
存款人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无需到公证机关开具存款查询函。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应当到公证机关开具《存款查询函》,并持《存款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查询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十、 若金融机构需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展期,展期多久为合理展期期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明确规定可展期一年,且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但对于其他贷款,前述通知中未对展期的期限作明确规定,根据《贷款通则》(1996年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金融机构可根据目前疫情发展情况及客户实际情况适当展期,如后续情况有变化,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就具体的展期期限,相关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协商确定。
十一、 如金融机构对借款进行展期,借款所涉的担保应如何处理
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未约定的,可与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确保借款展期不影响担保的存续。抵押、质押担保需要办理登记的,根据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十二、 对于金融借款的展期,是借款人单方申请即可还是需经金融机构同意
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借款合同中对变更借款期限、展期等方面进行相关约定。如无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但是,由于受疫情影响,政策规定享有信贷支持的群体,例如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人员可能在疫情期间确实无法与银行取得联系办理展期,在疫情结束后或该类人员在能够与银行取得联系时,持相关证明文件再予以补办也具有合理性,具体以相关金融机构要求为准。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已实施网上、APP等非接触性业务办理模式,建议符合政策要求的人群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申请金融借款的展期。
十三、 对因疫情影响即将逾期或已逾期还款的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未提及有关内容,一般可通过以下文件证明:
(1)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可以要求提供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工、展业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要文或公告、企业间重大交易合同因无法按时履行导致的资金无法周转等;
(2)对于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人员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可以要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留观证明等相关证明;因病情较轻或疑似病情居家隔离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由居住地社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主体出具的隔离证明;
(3)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可以要求提供员工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明;
(4)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以要求提供抗疫期间政府出具的无法开业、复工等证明;
(5)其他与疫情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金融机构实际要求为准。
十四、 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被隔离,可通过何种形式与金融机构达成借款展期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如合同变更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于书面协议的形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因疫情影响无法签定书面协议的,可以先以电子邮件、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服务APP等互联网电子化渠道,或寄送EMS、发送传真等形式签署补充协议,待疫情稳定后,视情况及时补签书面协议。
十五、 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是否会影响征信记录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为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及时向相应的金融机构申请,避免影响征信记录。
十六、 受疫情影响,企业、个人有融资需求能否正常办理
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是当前政策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未能如期复工,为保证金融服务需求,多家银行推出线上+线下综合办理业务模式,确保企业、个人业务需求能够正常办理。
十七、 受疫情影响,抵押人、质押人不能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可以不可抗力免责
首先,应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是否足以影响抵押人、质押人履行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因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是否足以影响抵押人、质押人履行义务:如抵押人或质押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等情形,或者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抵押人、质押人无法履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属于因不可抗力足以影响抵押人、质押人履行义务。如不存在前述情况,则不属于因疫情影响抵押人、质押人履行义务。
其次,要判断疫情是发生在抵押人、质押人迟延履行之前还是之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据此,如疫情是发生在抵押人、质押人迟延履行之前,则抵押人、质押人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是,金融机构可在疫情影响抵押人、质押人履约的因素消除后,要求抵押人、质押人履约;如疫情发生在迟延履行之后,抵押人、质押人则不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构成违约的,应按违约处理。
最后,做好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疫情影响,抵押人、质押人不能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要及时向银行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还款,能否以受到疫情影响为由主张以不可抗力减免或减轻违约责任
金钱债务不存在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在金钱债务发生迟延履行时,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借款逾期后的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第七条: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因此,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无法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可以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可以延期还贷,并争取减免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
【编写单位】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疫情防控情势下银行信贷服务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作者:华商律师来源:华商律师

一、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有相应的信贷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会有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