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从全国法院裁判数据来看,2018年到2019年,涉及建设工程虚假诉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总数,增长了近50%,建设工程领域愈来愈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表现出“外表真实的法律关系”,通过诉讼或仲裁、公证,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为工具,“合法正大光明“地使企业财产成为他人囊中之物。建工企业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使得企业遭受巨大损失,企业信用遭受严重影响。
建工企业如何识别虚假诉讼?如何避免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且听律师为你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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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在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
A: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至第四款还对单位犯罪、数罪竞合的处理和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处罚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Q:虚假诉讼行为有什么特点和规律,我们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A:虚假诉讼虽然迷惑性、欺骗性大,难以识别,但是其也有一定的规律性特点,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况,就需要警惕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一、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发生最多的案件依次为: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合并)、股权分配、企业破产。根据高检院统计,2018年,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占虚假诉讼案件数的66.2%,劳动争议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占虚假诉讼案件数的29.4%。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借贷双方往往串通一气,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该类案件在实践中难以识别,最高院为此在2015年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在第19条做了专门规定,规定在10种情形下,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二、从行为人关系上看,在恶意串通的虚假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缺乏实质性对抗。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多是挂靠的项目经理及与其有过经济往来的材料商、供货商等。例如最高院受理的首起虚假诉讼案,辽宁特莱维公司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与另一方当事人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判决损害辽宁特莱维公司债权人利益。在该案中,曲某为上海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而王某与曲某系夫妻关系。
三、从案件的关联性上看,多为系列案件,具有诉讼主体或诉讼类型上的共同点或相似性。由于虚假诉讼发现几率小,获利风险大,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提起多个虚假诉讼。例如在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48 件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虚假诉讼串案就达 411 件,比较典型的是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在办理伏某等人与任某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串案43 件;峨眉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因追索劳动报酬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串案 28 件。
四、从适用的程序上看,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比例很高,也有一些适用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或督促程序。
五、从诉讼的时间和结案方式上看,诉讼持续的时间短且调解方式结案较多。由于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目的是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并不在意诉讼过程,因此在庭审中往往缺乏对抗,一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完全承认、对证据完全认可,同时主动要求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以便在短时间内迅速拿到生效判决、调解书。根据最高院统计数据,虚假诉讼以调解结案的占到了61%以上。
Q: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有什么特点,如何识别?
A: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利益大、涉及环节、法律关系众多,工程周期长,是虚假诉讼滋生的有利土壤。但是,我们只要掌握了其中规律和特点,仍然可以识别并加以防范,除了上述所说的5个虚假诉讼的特点外,建设工程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还有以下两个特点要注意识别:
一、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最常见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职务侵占或诈骗型虚假诉讼。主要表现是: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与他人勾结,通过虚构债务、虚增债务、转嫁债务,将个人的债务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通过虚假诉讼,使得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主要表现是:在建设工程款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或通过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进入执行程序,通过参与分配,优先受偿,来规避建设工程款的执行,使得债权人建设工程企业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
虚构工程劳务型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司法机关重视农民工资问题这一导向,伪造农民工工资向建工企业提起诉讼,使得企业遭受损失。由于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权,使得其往往和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有并存出现的情况,使得案情复杂,往往难以准确判断。
二、从虚假诉讼的主体来看,虚假诉讼参与者主要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起诉者往往是和其有关系的材料商、租赁商、债权人或者担保人。
项目经理中挂靠、借用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型项目经理和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存在书面合同或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参与施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这两种主体在项目施工中在人事管理权和财务权上有很大的话语权,加之建设施工企业监管不到位,导致该两类主体实施虚假诉讼的几率很高。
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项目经理参与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起诉者主要是和项目经理有关系的材料商、租赁商、债权人或者担保人。虚假诉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诉讼所争议的合同价格虚高、数量虚高 、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严重不平等或虚假出具欠条、虚构借款担保、虚构工程款债权转让等。
实际施工人引发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有:
(1)虚构债务: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却通过伪造交易材料来虚构债务,并要求施工企业偿还,比如签订的供货合同、虚假的借款合同等。
(2)虚增债务:虽然存在真实交易,但相对人通过虚报数量,虚增金额等手段,将虚假的材料混迹于真实材料之中,导致其所要求履行的债务数额高于真实存在的债务。
(3)转嫁债务: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可能在其他项目上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实际施工人存在个人债务,但由于无力支付,即通过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等方式,将债务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
了解了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知道了虚假诉讼的特点,那么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如何防范虚假诉讼,避免法律风险呢?
且听下回分解之《虚假诉讼防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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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从全国法院裁判数据来看,2018年到2019年,涉及建设工程虚假诉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总数,增长了近50%,建设工程领域愈来愈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