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制度下,企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真的做好准备了吗?

来源:iLaw合规

文章摘要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下文称「合规不起诉」),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关注。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下文称「合规不起诉」),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3月,为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最高检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 10 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截至2021年11月底 10 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共 525 件。

国内如火如荼试点开展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表明在我国理论界方兴未艾的企业合规正在从企业内部的治理措施逐渐转化为影响司法实践的外部要素。
检察机关试点推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将如何在司法实践层面影响建筑业的企业合规?对安全生产合规体制的搭建又有何重要借鉴意义呢?我们不妨从一起最高检最新公布的一例「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案例谈起。

2021年12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最高检对外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随州 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是检察机关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的典型案例。该案也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下,建筑业企业搭建安全生产合规体系提供重要借鉴。
2020年4月15日,湖北省随州市 Z 有限公司(下称「Z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购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购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
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购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曹某某作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污水沟清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Z公司分管和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以及曹某某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021年1月2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1. 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2021年5月,检察机关征询 Z 公司意见后,Z 公司提交了开展企业合规的申请书、书面合规承诺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Z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2. 组织第三方监督评估
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
第三方组织指导涉案企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合规计划;
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
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需接受合规审查和评估的审查监督、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初步形成安全生产领域「合规模版」。
Z 公司在合规监管过程中积极整改并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1年8月,第三方组织对 Z 公司合规整改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Z 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
3. 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收到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代表、工商联代表以及第三方组织代表参加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康某某等第三人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进的「合规不起诉制」,将在制度层面上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体系。
最高检发布的「随州 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是最高检推行「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以来,首次对外公布的「安全生产合规不起诉」案例。
该案的发布是检察机关积极稳妥选择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信号。检察机关正以建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途径,教育警示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如检察日报刊登的文章《合规刑事激励:促进企业治理现代法治化》一文所指出的:
「建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并不是让企业通过建构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在企业涉案时获得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层面的激励,让企业建构科学、完备、高效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能够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最高检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试点的「合规不起诉制」,必将进一步促进建筑业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体系。
「合规不起诉制」背景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是适用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最高检发布的「随州 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履职过程中的过失犯罪。
但检察机关审查 Z 公司关于开展企业合规申请后,启动了对 Z 公司的合规考察,并在认定 Z 公司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增强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企业尤其是建筑业企业身处生产安全事故高发行业,搭建合法合规、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制度不仅是尊重生命的表现,亦是在最高检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背景下,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适用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引功能。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制度需多方专业配合,才能确保安全合规取得实效。
最高检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其目的在于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从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在其发布的「随州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指出,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具有不同于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需要更加深入细致开展社会调查,才能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
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合规因其行业特殊性不仅具有极强专业性,且极易流于形式,确保安全合规切实取得实效,不仅需逐步建立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亦需通过制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不只是成本,更是竞争力,是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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