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解读与实务建议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包括优化公司治理,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解决实务中因法定代表人这一特殊身份而引起的诸多问题。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公司法》的特殊制度,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力,“对外权”在公司参与社会经济的活动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新规进行简要解读,并提出实务性建议。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与退出

现行《公司法》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条评析
一、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公司法》第10条第1款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也就是说,其他董事只要在公司实际参与公司业务执行,即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条同时也限定法定代表人必须实际参与公司业务执行,此条款可有效防止实践中存在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乱象,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即并未实际参与公司事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规避风险而让无实权的亲戚、朋友、员工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公司法》第46条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预留空间,也可以避免频繁变更公司章程。
二、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变更规定
《公司法》第10条第2款3款,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充分尊重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自由,同时也为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辞任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
第2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呼应了第1款中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公司任职的条件限制,也即不存在某个人仅仅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一职位。
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条款目的有二,其一是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必须更换法定代表人,其二是限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内部决议和变更登记两个程序,若公司迟迟不作出内部决议以及申请变更登记,就很容易导致已经辞任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保留在工商登记状态,继续承担风险。根据本款规定及结合新《公司法》第46条第95条之规定,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辞任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时进行涤除登记,防止继续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细化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178条第(二)项新增明确了被宣告缓刑人员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项新增了曾任责令关闭企业、并负个人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的起算时间标准,第(五)项新增明确了个人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条规定是对公司董监高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新法修订细化了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要求,这也是选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登记与公示

现行《公司法》

《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条评析
一、新增公司登记事项
现行《公司法》未对公司登记事项作具体规定,仅规定公众可以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新《公司法》第32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利于增强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效力。
二、新增变更登记程序
现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新《公司法》新增变更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新《公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了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可避免实践中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形成公司治理僵局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现行《公司法》

《公司法》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法条评析
一、新增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
《公司法》第11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借鉴和吸收了《民法典》第61条、62条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归属、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以及内部追责方式。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公司承受,且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有利于督促公司谨慎选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应对其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依法、合规履行职务。
二、新增签署出资证明书
现行《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即可,新《公司法》第55条新增出资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强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结合其他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还承担着签署纸面股票、纸面债券、对外代表公司缔结合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主持股东会、董事会等职责。
律师建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需求及组织架构,完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选择一名合适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当秉持着审慎的态度,结合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确认一名能促进公司发展、保障股东利益、妥善处理公司内外事务的候选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务中往往还存在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难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在公司发生诉讼、成为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况时,造成辞任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人或者被限制高消费。辞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公司登记名册的人员可及时提起“公司变更登记”之诉,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认识有所不同。
另一种情况是被解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目前在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市场监督局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书上签字的情形。若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公司很难进行变更登记。新《公司法》引入了“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规则,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难的困境。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对于此种情况,建议公司聘请专业人士寻求高效的解决路径,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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