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左右开始,直播行业的兴起,带货主播一场直播下来动辄几个小目标,吸引了很多资本和年轻人进入到直播行业。直播行业中主播和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而且不同地区的法院认定也存在差异。
案例检索表明[1],广东省内司法辖区以否定存在劳动关系为主流,仅约十分之一判例支持认定劳动关系,并且其中部分为广州白云法院审理的系列案,涉案MCN机构对主播的强控制力(人身从属性)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当检索范围扩大到全国时[2],判决结果未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特征。法院多秉持较为务实的态度,不单凭借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依据,而是通盘考虑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此进行甄别。需要提醒的是,此时检索方式增加了一项限定条件,即“裁判结果”栏包含“劳动关系”,换言之,主播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由此推测,当主播明确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时,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务实、细致。
[1] 2022年5月20日,在Alpha系统“法院认为”栏输入“劳动关系”、“经纪”、“直播”,在“地域”栏选择“广东省”,共检索出27份民事判决书及3份撤仲/确认仲裁效力民事裁定书,其中仅3份判决(同一MCN机构的系列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 2022年5月20日,在Alpha系统“裁判结果”栏输入“劳动关系”,在“法院认为”栏输入“直播”,共检索出61份民事判决书,剔除无关MCN机构的案例后,有效案例共19件,包括公报案例1件、江苏地区典型案例2件、普通案例16件。
在法院审视的诸要素中,重要性排序大致为:(1)人身从属性,即主播的工作自主权大小及MCN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大小;(2)经济从属性,即主播在收益分配上的话语权大小及MCN机构对主播收入的控制力;(3)生产资料来源;(4)MCN机构业务范围。
工作自主权,即主播在直播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的自主选择决定权。人事管理权,即MCN机构对主播在出勤、工作行为规范、请假、休假等方面的管理权。
收益分配话语权,即主播是被动接受固定工资,还是与MCN机构共享直播收益,若共享收益,主播对分配比例有无异议权,对收入成本核算过程有无知情权、质询权。MCN机构对主播收入的控制力,即MCN机构在争取平台流量倾斜、收入支出核算及收益分配等事项中的主导力。
生产资料来源,即直播设备、场所由哪一方提供。
MCN机构业务范围,即MCN机构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是否包含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案例展示
1、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李莹与深圳先飞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广东省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及其相关案例,详情可点击蓝字。
突破!网络主播与MCN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主播与MCN之间存在劳动关系,MCN对主播可能失去控制权
2、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从属性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第二个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吸纳进来。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祝忠火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从2014年左右开始,直播行业的兴起,带货主播一场直播下来动辄几个小目标,吸引了很多资本和年轻人进入到直播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