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6.5”国际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贵州高院组织编写《贵州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2015-2016)》,精选了近两年来贵州法院审结生效的18起环境资源案例。旨在为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环境资源领域法律审判实务和裁判标准的指引和参考。同时也期望通过这些案例来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宣传力度,唤醒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
刑事案例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肖中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索引词】
刑事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情】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肖中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1008353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胡场镇林场二组9号,现租房住凯里市西门街道水沟边84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肖中华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于2012年10月上旬两次非法收购各种鹰18只、各种隼6只、小灵猫2只、果子狸9只、豹猫2只、黄鼬1只、棘树蛙357只、各种蛇700余斤。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中华在其住处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中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中华辩解:蛇是我养殖的。我只收购过4只死鹰,准备自己吃。我收购的动物没有出售,不是为了牟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中的部分野生动物不是被告人肖中华收购的,肖中华收购的野生动物数量应该没有这么大;野生动物鉴定报告的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质存在合理性怀疑;肖中华只是非法收购,还未涉及到销售问题;肖中华虽有所辩解,但其是认罪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肖中华在没有办理任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收购各种野生动物欲出售牟利。2012年10月11日及15日,公安机关两次对被告人肖中华的住所进行搜查,共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鹰类18只(其中死鹰8只)、隼科野生动物6只(其中死隼2只)、小灵猫2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果子狸9只(其中死果子狸3只)、死豹猫2只、黄鼬1只、棘胸蛙357只、各种蛇700余斤及电子秤1台。查获的野生动物中,除死亡的野生动物已焚烧外,活体动物已放生。电子秤一台已随案移送至凯里市人民法院。
【审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中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中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凯里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肖中华同时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证据不足,凯里市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肖中华虽然认罪,但对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否认被查获的野生动物是其收购,不能成立,凯里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顾少先提出的辩护意见中,认为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并非完全系被告人肖中华收购,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认为鉴定人员无鉴定资质的意见,经查证,本案的鉴定人员具有鉴别野生动物种类的专业知识和行业资质,所作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认为被告人肖中华的行为只是收购,并未涉及出售,建议对肖中华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肖中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一审:(2013)凯刑初字第73号,合议庭成员:潘治国、李蓉、杨锦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中华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野生动物鹰等野生动物数量与事实有出入及量刑过重”为由,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上诉人肖中华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在未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收购各类野生动物(有鹰类、蛇类、果子狸、小灵猫、隼、豹猫、黄鼬、蕀胸哇)。2012年10月11日中午公安干警在肖中华家中查获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腹鹰4只(死体)、小灵猫1只及其他野生动物;在杨树的贵H86820白色面包车上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2只、蛇雕1只、燕隼1只等其他野生动物。2012年10月15日下午,公安干警再次从上诉人肖中华家搜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鹰类,即有普通鵟8只(其中死体3只)、蛇雕1只、雀鹰1只、灰林鸮1只;小灵猫1只、阿穆尔隼4只、褐冠鹃隼1只。电子秤一台。上述被扣押的物品,其中野生动物死体已被焚烧,活体已被放生;电子秤一台已移至一审法院。
据此,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肖中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除了对2012年10月11日从杨树面包车上搜出的苍鹰2只、蛇雕1只、燕隼1只认定为肖中华的涉案数量有误外,其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以认定的证据,原判已经列述,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未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院提交新的证据,故黔东南州中级人民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肖中华提出原判认定涉案的野生动物鹰等的数量与事实有出入的上诉理由,即2012年10月11日从杨树的面包车上查获的苍鹰2只、蛇雕1只、燕隼1只等其他野生动物和;2012年10月15日在其家被扣押的野生动物鹰,是榕江一个姓刘的女人从榕江发过来的,与其无关。经查明:1、2012年10月11日从杨树的面包车上查获的苍鹰2只、蛇雕1只、燕隼1只等其他野生动物和究竟是谁的,卷内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原判一并认定为肖中华的涉案数量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故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信;2、2012年10月15日在肖中华家扣押的野生动物鹰,因肖中华本人提供不出对其有利证据来加以印证,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肖中华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明:除了扣除2012年10月11日杨树面包车上的野生动物外数量外,2012年10月15日在肖中华家授出的野生动物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肖中华的行为已到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鉴于肖中华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肖中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黔东南州中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2013)黔东刑终字第95号,合议庭成员:陈治安、刘庆荣、肖玉坤。裁判生效时间:2013年4月23日。
【评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的必需资源,它具有科学价值、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游乐观赏价值、文化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从自然法则上讲,野生动物的存在是极为必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而建立起来的动态平衡联系”这是生态平衡的定义,这种动态的平衡是自然生态系统经过长期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化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存在有着不可置疑的权威性科学性。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实施和改善管理的方法与政策。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的焦点是:
一、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肖中华大量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量刑。
上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已经提到“一般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本案中,结合一审二审中事实认定,被告人肖中华非法收购各种鹰15只、各种隼5只、小灵猫2只、果子狸9只、豹猫2只、黄鼬1只、棘树蛙357只、各种蛇700余斤。其犯罪情节已属于“特别严重”,故依据刑法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三:肖中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作者:贵州高院来源:贵州高院

前 言 “6.5”国际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贵州高院组织编写《贵州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2015-2016)》,精选了近两年来贵州法院审结生效的18起环境资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