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务中适用医疗事故罪的三个问题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该条的适用却凤毛麟角,医疗事故罪相较于刑法规定的另一条医事罪名“非法行医罪”而言,案件数量少、审理认定难、理论争议大。

《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该条的适用却凤毛麟角,医疗事故罪相较于刑法规定的另一条医事罪名“非法行医罪”而言,案件数量少、审理认定难、理论争议大。笔者经过对相关案件分析发现,医疗事故罪在适用上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对医疗事故罪责任的认识含混不清
一般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刑法法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则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概念的外延来看,医疗事故属于一般的医疗过错,而后果严重的医疗事故则属于医疗事故罪的范畴。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在法理上是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主要由患方通过自力救济方式追责。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但对于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另行追究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大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医院作为公益性质单位,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尤其是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后,其过失行为已罚当其责,不应再另行追究医务人员个体的刑事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针对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其与医院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无关。同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属于职业行为,因其过失导致的民事责任也由医疗机构代为承担,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不能没有法律的规制,所以有必要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具体标准不够明确
事故罪作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依法审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概括,从而导致了公安机关立案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首先,“严重不负责任”如何认定,目前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只能认定过错及过错参与度,无法判断该过错是否已经达到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其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规定十分笼统,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过失行为难以界定,目前《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以此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而医疗事故罪中的伤残程度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证,也没有规定何种伤残程度以上构成严重损害,导致司法实务中认定医疗事故罪成为难题。
三、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能得出结论。目前公安机关在医疗事故罪的立案阶段普遍要求鉴定前置,必须出示相关鉴定结论证明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方能进行立案侦查,鉴定成为了启动医疗事故罪刑事司法程序的前置条件。目前,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是当地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无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鉴定人员主要由医院的临床医师构成,“医生鉴定医生”导致医疗事故认定难、鉴定缺乏公正性。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上级医学会申请复议,上级医学会重新鉴定后是有可能推翻或修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一般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周期较长,效率较低,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前置将会导致公正与效率的双缺失。在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罪的实践中,法院往往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的结果,忽视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鉴定结论作为一类刑事证据,在庭审中应当接受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必要的质询,对于是否构成严重过失导致的死亡和严重损害人身的医疗事故罪,应当与单纯对医疗行为的医学鉴定相区分,法官需要根据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不应过分依赖鉴定结论。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认定可以参照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的过错参与程度进行细化,如过错参与度在80%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具体列举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和基本注意义务的相关情况。“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规定也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建议与伤残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等级一致,并且明确到如一级或二级伤残以上属于严重损害的范畴。其次,对于目前医疗事故罪出现鉴定前置现象,没有必要过分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也完全可以按照刑罚规定的伤残和死亡后果进行认定并立案,法院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将过错鉴定部分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对于涉及医学专业问题的可以引入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庭审,法官不能完全依赖鉴定结论断案,应当依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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