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必须警惕的传销风险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相信很多读者和笔者有类似的经历,微信朋友圈经常被一群人刷屏,有推销投资理财产品的、有卖面膜化妆品的、有兜售母婴用品的等等,这群人被称为“微商”,原本笔者认为朋友圈里卖点东西没什么问题,你情我愿的事情,

相信很多读者和笔者有类似的经历,微信朋友圈经常被一群人刷屏,有推销投资理财产品的、有卖面膜化妆品的、有兜售母婴用品的等等,这群人被称为“微商”,原本笔者认为朋友圈里卖点东西没什么问题,你情我愿的事情,而且大家在一个圈里,总不会来坑人。直到5月23日,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了“微信传销”后笔者才认识到微商这个圈的水还是挺深的,就此事笔者还咨询了一位专门从事面膜和女性护理用品生意的微商,他透露说,他也在做代理,是浙江省的一级代理商,他的下面还有两级代理,这两级代理还可以发展自己两级代理商,而笔者的这位朋友只能管理他的下两级代理,他的代理商发展的代理商是管不到的。至于商品的价格,他代理的一款面膜,他拿到的价格是40多元,到消费者手上的可能会被卖到100多元,甚至更高。对于产品质量他表示都是合法产品,但对于这种盈利模式他也表示有所担心,会不会和传销搭上边。这位微商的担心正是本文要和读者探讨的核心问题。
什么是传销?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我国《刑法》只追究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并且对于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1、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
(1)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包括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律师提醒:虽然有些商家在微网站中仅设置直接管辖的两级代理商,超过两级的就不能由该两级的代理商管辖,但是这种模式笔者认为层级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超过三级的风险。
2、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由于微信营销的属性决定了微商要将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在微信圈传播,不然没人会来购买商品或服务,这就给微商带来了相当大的刑事责任的风险,因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作用的人员也可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3、什么是“骗取财物”?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4、什么是“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5、什么是“团队计酬”?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笔者认为商家追求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前提是以销售合法商品为目的,而不是单纯的发展人数计算报酬,牟取非法的利益为目的。希望本文,为纠结于微商模式是否合法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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