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司法观点集成(一)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是否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是否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最高院观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你院受理后发现有仲裁条款的,应先审查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有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不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本案所涉及仲裁条款有效、原告仍坚持起诉,你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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