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省人社厅发布的2022年1号文件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入手,也是着眼于我省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而且当前疫情防控下的复工成为新一阶段的主题,复工之后必然需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强有力的保障,以实现复工后的和谐稳定。
一、保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
1.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读:本条与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同,实际上是对“企业单方解除权”的限制,防止企业以疫情管控为理由,提出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或者员工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规定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顺延至上述情形期满,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扩大解释”。
不过需要注意和人社部办公厅划定的三类重点人群“新冠确诊人员、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相比,陕西省人社厅划定的人员范围有所扩大,这也是顺应疫情政策防控的要求,虽然人社部和省厅发布的内容都属于政策性文件,且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些扩大解释,但实务中尤其是疫情期间也不难想见文件对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有一定的影响力。
2.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在岗在班人员和因防疫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做好防护保障,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解读:对本条的解读我们设计了一张图表予以说明:

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在岗在班人员

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

正常上班时

加班加点时间

隔离期间

隔离期满仍需要治疗

隔离期满无须治疗,且未安排任何工作的

支付全勤工资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支付全勤工资

参考病假工资(参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

参考事假制度或者以年休假、福利假补充

以医院、公安、消防、物业以及部分疫情期间按照政府规划需要正常营业的商业公司的员工为主体,需要优先保障这类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类人员主要是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即在疫情防控期间,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3.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②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其工资。③对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解读:本条是对疫情期间工资政策的规定,实际上也分成不同的情形:
(1)第一类是官方的鼓励政策,即企业与职工协商约定未疫情管控期间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与职工签订《待岗协议》(见附件1),与职工自行约定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和“部分工作安排”;
(2)第二类是部分企业本着灵活处理的原则,在职工疫情管控期间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者企业规定的“福利假”,相应地疫情管控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按照带薪年休假或者福利假执行。带薪年休假期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休假期间与正常工作期间收入相同”;福利假按照企业内部《福利管理制度》予以具体确定;
(3)第三类是未返岗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未签订《待岗协议》或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福利假的员工,对这类员工不论是人社部还是省厅的规定都是“参考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规定,即参考《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过实务处理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工资支付的时间节点问题。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起始时间,即西安市本轮的疫情管控按照政策文件发布的时间是从2021年12月23日开始,也以这个时间点作为企业厅停工停产的时间起始点,并以此核算工资支付周期,一般的工资支付周期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般是以自然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其次需要注意疫情防控的解除时间,同样以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但截至到目前官方尚未发布疫情防控的解除文件,我们需要随时关注官方关于疫情的最新动态;
最后是具体的核算,我们形成一份具体的核算表单供企业参考:

4.支持困难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解读: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企业不裁员是政府希望的底线,但一方面需要通过稳岗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不裁员,同时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内部相互协作,集体协商的方式达成特殊时期的自救措施,这也是当下以及未来几个月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工作。
二、加大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5.组织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优质培训机构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条件下,深入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定向培训,促进技能就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鼓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就业未返乡农民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在2022年1月、2月期间,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课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可通过""陕西职业技能提升公共服务系统"申报相关资料。
解读:这两条实际上政府部门做出的具体的疫情期间的支持措施,以技能培训的方式支持职工,提升职工技能,也是很必要和实用的措施。
三、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服务
7.支持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区县针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脱贫劳动力等三类人员,开发社区(村)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就业服务等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各市(区)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加强资金倾斜支持,重点保障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区县资金需求。
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畅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线上申领渠道,优化审核流程,依托"秦云就业"和各市(区)人社信息系统等平台,加快补贴兑现。各地可基于疫情形势研判,适当延长补贴申领期限。对参保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按照 2021 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9.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突出工程建设领域重点企业、房屋市政项目以及涉农、扶贫项目欠薪问题的排查化解,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查实的欠薪问题务必在 2022年1月31 日前全部清偿化解完结。
解读:本通知的第三部分是强化疫情期间的劳动保障措施,突出岗位补贴、公共就业辅助、事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以及欠薪监管等内容,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稳定的题中之意。
附件:《待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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