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通常,在校大学生存在寒暑假期间勤工俭学、毕业前实习的情况。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呢?其与用人单位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A: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裁判案例来看,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以及能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1)勤工俭学
勤工俭学,多发生在课余时间或是集中在寒暑假期间,在校大学生利用学习之外的时间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改善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条件。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期间,虽然也需要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但在校大学生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其仅是通过劳动的方式达到获取报酬的目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故而,一般情况下,在校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俭学,不视为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拖欠在校大学生报酬的,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在校大学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2)毕业前实习
毕业前的实习实践中较为常见,但也存在不同情形。
①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专业培养目标及教产计划安排,组织临近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参与具体的工作,此种情形多发生在专业大中专技术院校。
其目的是对在校大学生课堂所学技术用于实践,毕业前实习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最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而,此种基于教学目标要求的毕业前实习安排或实践活动,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亦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但实践中,也存在大中专院校与相应机构合作,将毕业前实习的在校大学生安排至用人单位“实习”。对此,司法裁判观点认为,应警惕“借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
若不存在教学与用工并存关系的毕业前实习,极容易出现“假实习”。在认定时,应当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妥善认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针对(1)勤工俭学、(2)毕业前实习①的情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二)认为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②若在校大学生毕业前实习的最终目的是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则应认定该在校大学生符合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实际上已经符合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及要求,在校大学生若不存在勤工俭学的情形,且在其临近毕业时多数年满20周岁的成年人,现行法律也并未针对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进行限制。
当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薪酬发放等事项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财产方面的双重隶属,双方之间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特征,构成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Q: 通常,在校大学生存在寒暑假期间勤工俭学、毕业前实习的情况。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呢?其与用人单位能否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