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就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现孩子未满8周岁,父母是否可以再次任意协商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哪些因素?近日,上杭法院办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说
2019年2月,陈男与李女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名叫小红。因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5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红归李女抚养,抚养费由李女负责。小红一直跟随李女生活至今。离婚后,二人均再婚各自组成家庭,陈男再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女再婚后育有一女。陈男主张,2020年12月,其与李女签订书面协议,陈男向李女支付补偿金,李女自愿将女儿小红的抚养权变更给陈男,后李女一直未将孩子交由给陈男抚养,故陈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从家访情况看,小红对现有生活环境已有一定适应,另外,李女现任丈夫也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对小红的抚养之责。保持一种稳定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陈男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女丧失了抚养能力或婚生女小红跟随李女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等涉及婚生子女存在需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关于陈男陈述向李女支付补偿款,李女自愿放弃抚养权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因殴打李女而赔偿的医疗费等费用,故对陈男的陈述,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无论离婚与否,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抚养权的一般审查原则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为准,并参照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监护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目的是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家是孩子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摆渡人。应该尽可能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让孩子眼中有光、脸上有笑、心中有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父母可以随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作者:张贵峰 钟秋霞来源:龙岩中院

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就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现孩子未满8周岁,父母是否可以再次任意协商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哪些因素?近日,上杭法院办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