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如何计征增值税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二、案例
甲公司现有一套A生产设备价值4000万元,需要现金2000万元用于生产线扩张。甲公司将A生产设备以2000万元价格出售给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以2400万元的总租金从乙公司处将A生产设备租回,租金分4年支付,每年年末支付600万元,其中本金500万元,利息10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归甲公司所有(设备销售额和租金都不含税)。这一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公司如何计征增值税?
三、分析
对于承租方的增值税的问题,《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入到了贷款服务,按照金融服务征税。对于承租人而言,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故其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被划入贷款服务,出租人实际上等同于贷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计征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到本文案例中,承租人甲公司出售A生产设备给乙公司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乙公司每期就100万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100×6%=6(万元),且由于乙公司属于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税额=10-100×3%=3(万元)。
四、建议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近年以来发展迅速,其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补充,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加强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了解与认识,在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充分了解现行政策,并与税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人员以及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并如实说明情况,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实现降低税负、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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