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常就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发生争议。若是公安机关在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下“XXX负全责,XXX不负责”的认定结论,那么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比例是否也就此盖棺定论?
在此,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有关事实的判定,不能简单以其作为划分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当然的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被推翻。
划分此类案件民事赔偿责任时,更不能简单的以此作为划分依据。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相比描述事实更是一种“精细活”、“技术活”,应当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主观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并不具备此项职能。
并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由上可见,公安部门也认为,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后,重新对于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的责任就转移到了法院,由法官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来进行重新的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作者:卢怡婕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常就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