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护人制度,对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同时,也需平衡监护人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近期常有朋友向笔者咨询与监护人制度相关的问题,笔者特结合近期经手的案件进行分享和探讨。
一、案例引入
王阿姨之子张某,已成年并有工资收入。2022年11月,张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00万元出售其名下上海市房产。原告支付房款70万元后,张某未履行过户手续,原告催告未果,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王阿姨申请确认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张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阿姨为其监护人。因王阿姨未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追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张某此前用涉案房屋抵押贷款上百万元,贷款及已收取的70万元房款到账后即因被案外人诈骗而损失,且张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阿姨担心自己作为张某的监护人,需要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责任,遂向笔者求助。
王阿姨关心的两个问题:
1. 王阿姨现被认定为张某监护人,以后是否应对被监护人张某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
2. 若王阿姨承担了责任,张某每月有工资,王阿姨是否能就赔付的款项向张某进行追偿?
二、监护人责任分析
债的种类有多种,在涉及监护制度的领域,出现频率最高的应为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就王阿姨是否需对张某的各类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本文暂以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进行分析。
(一)侵权之债
监护人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故狭义上的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第1188条、第1189条之规定,被监护人被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直接的过错责任;其他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监护人应承担替代性的无过错责任。
若日后张某被他人教唆、帮助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王阿姨未尽到教育、管理、照看等合理的监护职责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张某非因被教唆、帮助而实施了侵权行为,无论王阿姨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是否有过错,均须对因张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之债
前述案件中,张某已被法院判决确认的返还房款、支付利息的债务,以及尚未处理的贷款债务,均是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合同之债。笔者认为王阿姨虽是张某的监护人,但无需对张某的合同之债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不管是《民法典》,还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均将监护人责任归纳在侵权责任的范畴之内,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债务并无规定,故监护人只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之债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对被监护人的合同之债承担法律责任。多地案例亦持相同观点:
| 序号 | 法院 | 案号 | 法院观点 |
| 1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京03民终5026号 | 原告邮储顺义支行要求监护人王秀珍、被监护人张智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王秀珍对张智宏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承担责任,二审认为判决王秀珍对张智宏的借款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且王秀珍对于张智宏并不存在明显监管过错,对于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
| 2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闽02民终4367号 | 原告林常阳要求黄某退还货款,黄某的监护人黄汉平、黄春香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认为“黄某并未举证证明自己有劳动收入和个人财产,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黄某的父母黄汉平、黄春香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认为“林常阳以黄某是未成年人,黄汉平、黄春香负有监护义务为由诉请黄汉平、黄春香对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 3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2019)桂0303民初1603号 | 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伍春红不是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伍春红支付除818337.75元之外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支持。 |
| 4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鲁01民终9972号 | 即使丁磊为许梅的监护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张丁磊承担许梅的合同之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丁磊并非涉案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要求许梅、丁磊共同负担许梅医疗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 5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7)沪0106民初33155号 |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为前提。……且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致,并非基于侵权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监护人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三、监护人追偿权探讨
如前所述,监护人责任包括直接过错责任和替代性无过错责任。在监护人承担了替代性的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对被监护人的追偿权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在特定条件下,监护人应当享有追偿权,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是责任的来源,监护人仅承担替代性责任
《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责任的发生是基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法律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规定监护人即使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替代性的赔偿责任,但没有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就不会触发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除监护人责任外,承担替代性责任的情形还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的责任等。在这些情形下,《民法典》均规定承担了替代性责任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同理,监护人作为替代性责任的承担者,也应在责任承担后享有对实际侵权人即被监护人的追偿权。
(二)被侵权人可在侵权人成年后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则监护人亦应有权向成年后的侵权人追偿
实务中,部分侵权案件在首次处理时,因实际侵权人尚未成年,法院仅判决监护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因未能(全额)获偿,在实际侵权人成年后另案起诉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予以了支持,例如(2021)桂0403民初1522号、(2023)粤15民终339号案。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也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既然有财产的实际侵权人在未成年后,可以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且在成年之后,也应对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继续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责任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至少应当允许监护人在承担了替代性责任后,向成年后的被监护人进行追偿。
四、律师建议
监护人责任的界定和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在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站在不同的角度,律师给到如下建议:
(一)从监护人角度出发
1. 积极履行对被监护人合理的教育、照看、保护等监护职责,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防出现被监护人被教唆、帮助侵权,而承担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
2. 监护人承担了替代性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承担责任的证据,向有偿还能力的被监护人追偿。
(二)从债权人角度出发
1.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可将该侵权行为人及其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起诉;
2. 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识别合同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到其住所、单位走访,和其亲友沟通等方式获取更多信息,以防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而遭受损失。
现实中的案件各有不同,具体判定应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各地司法实践进行综合考量,如遇相关问题,欢迎向笔者咨询。
本文所涉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一、侵权责任纠纷——364. 监护人责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