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查控是执行工作的核心,是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当前执行难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如果不能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很可能给被执行人可乘之机,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财产查控呢?法院可以帮我们查控哪些财产呢?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自主进行财产查询呢?哪些财产是不能进行网络查控的呢?本文将从法院视角,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财产查控的那些事。
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2014年以前法院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财产查控,通过线下调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向本市内的财产管理部门发出查询单等方式查询财产,但是能查询到的内容也非常有限,仅包括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社保,在这种模式下查询反馈时间长、覆盖面非常窄。之后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为破解执行财产难以查询到的困境,2014年开始法院系统进行了改革,建立了“执行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内设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改变。目前法院的查询范围基本能覆盖全国范围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婚姻关系、保险等。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主要分为“总对总”和“点对点”,其中“总对总”是由最高院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建立,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而“点对点”则是由各地高院牵头辖区内的各部门联网建立,查询内容基本可以包括当地不动产、当地银行车辆以及社保公积金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开启了法院财产查控的新篇章。
二、财产查询的方式及内容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的财产查询方式及可查询内容总结如下:
三、财产控制的方式及内容
财产控制的方式同样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控制同样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的,就目前来说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有一定的限制,可以线上控制的财产只有三类,分别是银行账户、本地车辆及网络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1、银行账户可分为三类:存款账户、理财账户、基金账户。存款账户都可以进行线上控制;理财账户是否可以进行线上控制需要根据协助机构是否反馈而定,有反馈结果的则可以;目前基金账户还不能进行线上控制。
2、车辆的线上控制主要限于本市车辆,但是对于车辆这类特殊动产,若没有实际控制车辆,线上的控制意义不大。
3、网络资金可线上控制,而且这一限制使用的执行效果往往大于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执行效果。
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控制的财产种类较为有限,因此线下控制依然是执行中财产控制的主要方式。不过,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未来可能会有更多财产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来完成控制,比如上海市法院就曾经尝试过本市房产的线上首封,只是因为系统还存在较多问题而暂时没有继续使用。
四、特殊资产的控制
特殊资产一般来说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线索(包括协助办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控制措施。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这里主要根据我们过往的办案经验,简单地归纳和梳理了一些特殊资产控制的协助单位、行为法院和注意事项。

就上述特殊资产的控制,特别提示一下应收账款的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应收账款的控制应按照下列图表方式进行:
然而,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向第三人发送两种类型的通知,一个是法律规定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另一个是《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所以这样操作,我们理解是因为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财产线索总希望能控制住吧,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即可控制以便推动执行。
五、不能被控制的财产
然而,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被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一文讲清法院财产查控那些事
作者:顾竹筠 刁星尹 张婷来源:虹桥正瀚律师

财产查控是执行工作的核心,是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当前执行难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如果不能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很可能给被执行人可乘之机,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