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多名微博大V发文质疑受害留学生的母亲江某多年来收取网友大量捐款,金额巨大且用途不明。江某此前在募捐平台及个人微博给出的筹款理由为跨国案件费用高昂,其作为失独母亲无力承担,最终通过募捐平台筹集到善款30万元,通过微博打赏、支付宝、微信、公众号打赏及银行卡号收取的善款金额不详。但网友们发现江某在募捐时名下有房产及其他资产,更是有九十余万款项出借给他人,因未能收回而申请强制执行,质疑她是否真的需要捐助,其收取的捐助是否真的用于维权案件,要求对善款的明细进行公开。江某及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其在2018年后便拒绝网友们的善款,且明细无需公开,反而是提出质疑的某位大v,其设立的慈善基金也存在账目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双方及各自的支持者在网络上开启了一场舆论战,争议主要集中在江某是否有资格发起“募捐”?所受到的善款数额及用途是否需要对公众公开?
下面,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毛越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发起“募捐”?
在双方的争议中,网友们认为江某作为自然人不属于《慈善法》中可以公开募捐的主体,其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但这是网友们对筹款和募捐的误解,并不是所有公开筹款行为都属于“公开募捐”,个人求助也是公开筹款的一种。《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所以江某公开筹款的行为并不违法。
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有以下不同点:
(1) 目的及受利益人不同:公开募捐需是基于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等公益目的,是利他行为;个人求助是为了帮助自身脱离困境,是利己行为;
(2) 信息发布平台的不同: 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须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个人求助并无发布信息平台的要求。
(3) 税收待遇不同:向慈善组织捐款,可要求慈善组织开具发票,用来抵扣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个人求助则无法开具发票;
(4) 所受监管不同:个人、法人或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受《慈善法》调整,还受到民政部门及社会监督;个人求助目前暂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但个人需对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编造信息等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罪。
二、善款及用途是否需要公开?
从两者的不同可以看出,目前个人求助行为的限制与监管远少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近年来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送求助筹款信息引发的争议非常多,从罗尔、德云社某演员到江某,都被网友们质疑过家中仍有房产、车辆等财物并未陷入困境,有能力自救。网络平台中还出现了不少盗用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信息骗取大众善款的不法分子。
除求助信息难以核实外,个人求助筹集到的善款数额及使用方式不透明,导致善款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审理了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水滴筹与莫某合同纠纷案。
莫某通过水滴筹平台为身患重病的儿子筹集善款15万元,称用于儿子后续治疗使用。后儿子不幸离世,莫某便将其中10万元善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水滴筹平台接到举报后,发现莫某除挪用善款外,还存在与隐瞒家庭资产及其他收入的行为,已违反平台的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将其诉至法院。莫某辩称个人债务因治疗儿子疾病产生;家庭资产系其父母所有,且平台未要求提交其父母的资产情况,不存在隐瞒。法院认为,莫某归还的债务虽为此前因治疗产生的债务,但与其在平台发布信息时承诺的善款用途、治疗时间等不一致,违反了平台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系违约行为,最终判决莫某全额返还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水滴筹平台表示收到返还的善款后,会将款项退还给捐赠人。
立法者未将个人求助放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其初衷是为了给予个人多一个求助和脱困机会,并不代表个人可以利用他人善心进行敛财。网络平台虽有监督审查的义务,但诚实信用是求助人公开求助的前提与基础,求助人应为其不诚信行为承担责任。
现有法律法规暂未规定个人求助也需向慈善组织一样公开账目接受监督,但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善款的金额及明细并不难获取,求助人如有能力,可在脱离困境后自行或在平台帮助下整理相应的善款收支情况并进行公开,既有利于表达谢意、弘扬社会正能量,也有利于公众监督减少善款被挪用。
此外提醒大家,在行善之时注意甄别网络信息,尽量通过正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谨防诈骗。
个人求助也应受到监督
作者:毛越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多名微博大V发文质疑受害留学生的母亲江某多年来收取网友大量捐款,金额巨大且用途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