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约租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来源
就落实上述的“谁服务谁负责”规则而言,假设是要求司机或者出租公司对乘客承担责任,这很好理解,监管规则也比较好确定,比如为了防止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可以要求其投保商业保险,等等。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电商平台,情况就不同了,平台可能以网络中立为理由,来避免对个体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如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则确立不当,也可能发生由于司机太多导致责任太大而让平台企业难以承担的情形。正所谓“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所以,如何界定平台的权利义务,是当务之急。笔者将在下文,从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角度,探讨其负有的相应义务。
(一)资质审核义务和避免司机利用平台侵害乘客权益的义务
参考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货物电商平台的责任规定,对于卖家,货物电商平台主要承担的是资质审核和避免卖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相应地,交通运输电商平台对于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类似的义务,即专车平台要审核司机的驾驶资质,车辆的资质,以及如果知道司机利用平台侵害乘客权益,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就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合法的出租车司机,驾驶合法的出租车,通过平台招揽业务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平台履行了资质审核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很难向平台主张民事责任。而相对的,如果不符合前述两个“合法”条件,则平台可能有法律责任。目前,要满足前述条件,难度是很高的,因为“合法的出租车”(目前规定需要营运证)和“合法驾驶员”(目前规定要有从事出租车营运服务的服务卡)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有驾驶证和私家车行驶证的专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专车司机侵害行为后,就像不久前发生的专车司机伤害女乘客事件,如果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恐怕专车平台很难完全免责。
笔者已经注意到有关专车网络平台进行了复杂的法律设计企图规避这个问题,事实上最终这个问题的判断,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货物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的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平台企业主要责任是审核商家的资质,因此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判决结果可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资质审核”的解释,即如果法官解释为平台只要审核车是有行驶证的合法车辆,驾驶员是有驾照的驾驶员,并不要求营运证和营运服务的服务卡就满足了资质审核义务,则专车平台可免责;反之,如果按照现行监管规则,法官解释为车必须是营运证的客运车,驾驶员必须是具备服务卡的出租车驾驶员,则大多数专车就是黑车,一旦有民事案件,平台很可能就会因为未尽到司机和车辆的资质审核责任而必须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合理谨慎义务
假设在满足合法的车,合法的驾驶员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平台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或者伤害行为,是否就能免责呢?比方说,如果出租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快的平台载了乘客,但半路伤害了乘客,或者发生事故,那么平台是不是一定可以以尽到了资质审核义务而免责呢?
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这是基于对平台的合理注意或者称为合理谨慎义务的考虑。平台在尽到资质审核的前提下,除非明知道司机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否则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这不是绝对的,例外就是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举例来说,南方某市最近通过排查,发现专车驾驶员中有一些人有暴力犯罪的前科,有的人有吸毒历史,虽然我们也的确要尊重犯过错误的公民重新做人的谋生权利,但基于出租行业的特殊性,对于司机的安全背景审核,不能不说是必要的。假如平台没有审核,或者在明知某司机有暴力犯罪记录、吸毒等情况下,仍然以其具有驾驶证和车辆放行承揽专车业务,结果导致了不幸事件的发生,则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甚至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平台上此类现象甚多,且通过诉讼或者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对其赋予惩罚性赔偿也是合理的。
合理谨慎义务本身需要要一定确定的内涵,以便确立为规则,便于遵照执行,加强法律的前瞻性和可预期性,但合理谨慎义务就其措辞本身也可以看得出来,这是一个随着科技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法律义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举例来说,就提供个人出租服务的司机的行驶路线进行监控,几年前无论技术上还是人的法律意识接受程度,都很难做到,但目前这个阶段,如果法律要求交通运输电商平台对驾驶员的行驶路线进行监控,这个技术说是可行的,目前很多手机联网情况下客观上都在记录,司机和乘客也很大程度上可以接受。当然,这种监控同时又涉及隐私保护问题,是否能确立这样的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基于保障乘客利益角度的索赔建议
从乘客的角度来看,如果发生专车司机伤害事件或者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向专车平台或者司机索赔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分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乘坐的是通过网络叫来的是出租车,那么发生事故或者伤害行为时,应当将出租车公司作为被告,因为承运人是出租车公司,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是司机个人行为造成伤害,也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替代责任。一般而言,由于企业的承担责任能力要大大强于司机个人,因此对于乘客来说,此种情形下对其权益的维护也更易得到实现。而由于出租车司机存在依靠有限责任公司来抗拒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虽然如今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迅速发展已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出租车公司的经济收益,但出租车公司短期内并不会消失。
第二,如果乘坐的是租车公司网络平台派来的车辆,比如滴滴海鸥这种传统出租车与平台合作的企业的车,或者其他的公司通过平台派来的车,发生问题时,仍然应将企业作为被告,而不需要起诉驾驶员,理由如上点所述,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企业承担替代责任。
第三,如果通过网络平台叫来的是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驾驶员也没有出租车的服务卡,那么,在目前格局下从诉讼策略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比较明智的选择是把驾驶员和平台企业一起起诉到法院。因为如果只起诉专车司机,则司机作为个人,相较于企业来说赔偿能力较差,也可能出现完全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可能以私家车非法运营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在该情况下,笔者认为被诉的电商平台极有可能会以自己是信息撮合平台,只提供信息,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对运输行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这时候乘客就有必要向法院主张平台负有资质审核义务,而且这个资质审核,应该是审核车和司机是否满足提供客运服务的标准要求。最终案件如何判决,则主要取决于法官在两种解释之中,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
第四,假定同时满足合法的车,合法的驾驶员这两个条件,基于合理谨慎义务,如果存在如前述的合理谨慎义务瑕疵,平台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或者伤害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
互联网约租车平台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与其负有的资质审核义务、合理谨慎义务紧密相连的。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互联网约租车平台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明确其归责原则,对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及完善专车行业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简要分析了互联网约租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来源及归责原则,希望能为促进相关规范的制定实施献上一份力。乘客作为消费者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发生问题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绕不开的民生话题。故本文在第四部分,假定了四种不同的情况,希望能为遇到此类问题的乘客起到帮助作用。
参考:
[1] 《专车迎逆风:女教师滴滴叫车被杀害安全问题待解决》
[2] 《滴滴专车被曝杀人、吸毒丑闻后仅两成常州人反对》
《滴滴司机强奸杀人,深圳市暂停8000司机从业资格》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论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二)
作者:刘春泉 徐晓蕾来源:段和段合肥金牌律师

三、互联网约租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来源 就落实上述的“谁服务谁负责”规则而言,假设是要求司机或者出租公司对乘客承担责任,这很好理解,监管规则也比较好确定,比如为了防止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