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的诉讼风险——罗某与公某、尕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公某、尕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罗某认为公某、尕某侵占了其草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承担56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公某、尕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罗某认为公某、尕某侵占了其草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承担56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罗某提起侵权之诉,前提是其对争议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庭审中,罗某称河南县人民政府先后制发《草原使用权登记表》《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其草场始终为965.7亩,并未变动。罗某主张争议地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他家1人份草场被村支书过某利用职务便利,自1994年起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罗某对草场划分时尕某之父、公某之岳父过某强行侵占他家1人份草场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被侵占草场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判令被告承担56万元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起诉案件都有风险,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可能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该案例是法院基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案涉草场的承包经营权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见在法律程序中,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法院将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任何纠纷或者主张,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和诉求。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能会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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