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微信、qq、支付宝等社交软件与人们的工作及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提交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已成为常态,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咱们先来看一个小新闻:
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
上海某公司通过微信向广东东莞一家公司订购了几千个水滴标(挂在红酒瓶上的一种酒标),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上海公司收货后,剩余货款却迟迟不肯支付。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上海某公司应该支付欠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所在。电子证据的取证居于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之首,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起决定性作用。
看,就算没有书面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在诉讼中也能够帮助当事人主张权利了。
除了微信以外,还有那些电子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呢?又要如何提交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呢?一起来看看吧。
认识电子数据
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均属于电子数据,它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实务中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使用通讯功能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2.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3.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如何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
1、打印
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聊天内容等于案件相关的数据采用截图、拍照等方式进行固定,将相关文档及图片打印,打印后可按照提取书证的方式固定、保存。
2、拷贝
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原样拷贝到物理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或光盘)中,对于程序文件和多媒体文件通常采取复制的方式进行固定保存。拷贝前为防止电子证据受到污染,确保数据的安全,应对目标盘做好彻底的洁净工作,建议对目标盘进行格式化,保证所获取的电子数据与源盘数据的一致性。为保证拷贝后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一模一样,必须使用具备“只读”接口功能的复制机进行拷贝。拷贝之后,应及时封存,同时注明提取的时间,提取过程,封存时间。
3、公证
通过公证机构将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固定也是保证其证明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进行公证前,需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之后向公证机关提供详尽的取证记录及取证工作报告,由公证人员对取证记录里的每个操作流程进行详细审查,针对技术性较强的内容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确认,公证员会对现场的整个公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同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第三方存证
目前第三方存证平台主要有可信时间戳、存证云、安存语录、e签宝等,但其社会认知度还没有到非常高的地步。且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运营主体身份并未在法律中明确其是否具备出具电子数据证据的资质,与传统的公证相比,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存证的证明力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怀疑。司法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既有采纳的,也有简单否定的。
以下几点小师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连续、清晰且具有相对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想要证明的事实。
2.注意保存原始记录,即使将语音、视频资料拷入u盘,也不应删除原始资料。
3.电子证据具有易改变、难识别的特性,不宜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明。
如何向法庭出示电子证据
当事人原则上需在法庭上出示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证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1、出示微信、QQ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 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2、出示支付宝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3、出示转账信息
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应当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互联网电子证据固定采集及举证指引
作者:互联网法律业务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微信、qq、支付宝等社交软件与人们的工作及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提交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已成为常态,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