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方将某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某视频平台,合同中表述为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那如果版权方想就该影视作品的音频部分再次授权给第三方音频平台是否可以?
答:
1.影视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一般归类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明确拟制了著作权人,即由制片者享有。
3.不过著作权法留了一个口子,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影视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你的问题其实就在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涵盖了作品的所有要素?
5.按照上述法条的理解,我个人认为:
1)音乐、剧本等这一类本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不影响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单独进行著作权授权等,也就是说,影视作品里的背景音乐、原创音乐等,音乐著作权人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2)整部影视作品的音频部分是否也可以匹配上述规则?我始终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就是为了解决影视作品中众多权利人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通过法律规定直接强行将作品权利给到了著作权人,而其他权利人则保有署名权和报酬权。但著作权法又通过“但书”的规定,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分拆开来。从这样的立法本意出发,似乎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作品的利益售卖范围,让参与者都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
3)基于以上分析,我倾向于认为,影视作品的音频部分在单独构成作品的前提下,特备是合同中仅仅约定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并无明确作品内元素的其他授权限制下,是可以分拆授权的。
影视作品单独元素的授权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版权方将某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某视频平台,合同中表述为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那如果版权方想就该影视作品的音频部分再次授权给第三方音频平台是否可以? 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