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代表公司签字,实际却是个人买单?法定代表人要警惕这些行为!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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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但如果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具体的规定或限制,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时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留存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同意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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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但如果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具体的规定或限制,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时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留存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同意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公司或股东追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时,通常以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方式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被认定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但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字是否会对个人产生影响呢?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01
法定代表人签字:职务行为VS个人行为
【案例导读】

(2015)浙民申字第3248号


富瑞森公司与宏得利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宏得利公司向富瑞森公司购买水刺无纺布,结算方式为交货日30天内付清;如需方违反该条款,即视为违约,供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需方付清全部货款(包括前期的未清款),同时需方须支付供方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0.12%/天(月息3.6%)支付,直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另外还须负担供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双方法人代表、股东均承诺连带其债权债务责任等。宏得利公司在合同下面需方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方培民在合同需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法院认为:由于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负担义务的行为,法律对于保证责任承担的形式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对此,原一审法院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设定保证应当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并无不妥。
本案中,(1)“双方法人代表、股东均承诺连带其债权债务责任”的表述并未出现“保证”字样,其表述的内容是不清晰的;(2)合同需方处同时有宏得利公司的盖章及方培民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未单独设置保证人签名一栏。据此,原一审法院对于富瑞森公司所称的“方培民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的行为既是职务行为,又代表个人设定担保”不予采纳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02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会对个人产生影响吗?
① 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意味着,若公司合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其签字的行为仅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
在法定代表人未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不构成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担保。
② 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如违反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公司及股东均有权向法定代表人内部追责,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但如果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具体的规定或限制,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时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留存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同意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公司或股东追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③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法院同时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如法定代表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实施相关被限制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但实践中程序较为繁琐且证明较为困难。
03
律师建议
首先法定代表人务必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注意是否包含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
其次务必明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另外务必明确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规定且已经获得公司或者股东会的充分许可和授权。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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