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中国有效吗?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关键词 承认 执行 外国法院 民事判决 一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在本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言,但是,一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或者说一国是否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

关键词
承认 执行 外国法院 民事判决
一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在本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言,但是,一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或者说一国是否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司法独立是一国拥有主权的重要表现之一。从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角度而言,一国不会承认与执行外国的民事判决。在中国古代,《唐律》规定,在本国领域内“化外人相犯”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是裁决争议,做出判决的机构仍然必须是本国的司法机构。近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贸易交流的日益频繁,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有选择性的承认与执行外国的民商事判决。当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专门的规定。
2015年3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官方文件,该文件中强调,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的展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将会更加密切,合作中也必然伴随着摩擦,中国法院受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案件也会更加频繁。因此,研究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1]的相关理论并梳理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依据与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概述
1、“外国”法院的范围
“外国”是与“本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广义上“外国”是指本法域以外的法域,在多法域并存的国家内(例如美国),一个法域内的法院也可称另外法域的法院为外国法院,此处的“国”可以理解为state;狭义上“外国”是指本国司法主权之外的领域,所谓的外国法院是指本国无法对其行使司法主权的法院,此处的“国”可以理解为country。本文所讨论的“外国”限定为狭义上的“外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主权国家。
2、外国“法院”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裁决民事争议的机构可能是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有些国家的行政机构也有权裁决民事案件,例如,如在波兰等国,公证处也有权处理小额财产纠纷以及有关遗嘱有效性、遗产保护的纠纷。[2]对于各国司法权力配置上的差异本文在所不问。为了论述的明确性,本文只讨论外国依照程序法规定享有审判权的法院所做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民事判决的范围
在各国法律语境下,“民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相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国际公约以及区际司法协助条约只排除了一些税收、海关及行政案件,例如,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从笼统意义上讲,法院判决可以划分为民事判决、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其中民事判决调整的是私权之间的关系,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调整的是私权与公权之间关系。本文认为,凡是调整私权之间关系的判决均是民事判决,凡是涉及认定公权是否违法以及犯罪与刑罚的判决均为非民事判决。具体而言,以中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若外国法院的判决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中国同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则该外国判决属于民事判决。
4、承认与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表明本国法院确认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是本国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外国判决。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但是执行并不是承认的必然后果。申请人可以仅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也可以申请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申请人仅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外国判决中没有给付内容,不需要执行;二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在本国另行诉讼。
二、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依据
虽然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私法上,与法律选择问题和管辖权问题相比,判决的承认问题理论研究可以说是一个沙漠地带。[3]但是,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理论观点同样是百家争鸣,主要的观点有: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既判力、互惠说以及现实主义理论等等。本文将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几个观点加以介绍。
1、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可以概括为,基于国内法的规定,处于对他国的礼让而承认与执行他国的法院判决。该学说是17世纪荷兰学者胡伯提出的。他将该学说概括为三项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外国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国民的利益。[4]国际礼让说曾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的认同,在国际司法史上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学说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目前已经较少有学者支持。
2、既判力说
既判力说也被称为“一事不再理”说,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具有确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并具有绝对禁止一事两诉的效力,因此,针对同一案件的外国法院判决理应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5]一事不再理是各国诉讼程序通行的规则,对于同一争议事项,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即使该法院为外国法院,本国法院将不再另行裁决该争议事项。但是,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对于同一争议事项,各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不同,将既判力说理论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理论依据,尚缺乏说服力。
3、互惠说
互惠说衍生自国家主权原则,是指本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是该外国法院也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的判决。19世纪末,美国最高法院在Hilton案中首先提出互惠原则。[6]互惠关系被认为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前提。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也确立了互惠说的立法地位,同时在司法个案中适用了该原则。[7]
三、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1、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外国民事判决的执行同样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执行的相关规定,但是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以及执行启动程序较为特殊。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以及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目前,中国尚未加入专门规定如何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如果该外国与中国共同参加了同一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反之,则仅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4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项,104项已生效。其中,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17项生效;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8]例如,中国与波兰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第三章即规定了中波双方民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该《协定》,2011年4月,波兰弗里古波尔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波兰共和国法院关于宁波甬昌公司与弗里古波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做出终审裁定,承认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做出的I ACa 231/9号民事判决。
2、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外国民事判决需要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管辖权条件,即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被裁决的争议事项具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的判决依据主要由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判断依据可以是被请求国法律或者是由司法协助条约明确规定。
诉讼终局且判决生效。若诉讼尚在进行中,或者判决尚未生效,则不存在对判决予以承认或执行的问题。要求外国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应有之意。
公共政策保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的民事判决的内容不能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能损害中国的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3、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一般程序
首先,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必须要提交申请书以及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正本或经证明与正本内容一致的副本。若是缺席判决,则需提交缺席当事人的传唤证明。以上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如果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另有规定,则优先适用该规定。
其次,被提交申请的中国法院必须是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分配的规定,一般而言是向财产所在地或者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提交申请的中国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最后,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中国必须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具有互惠关系。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者互惠关系均可成为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充分条件。但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
[1] 本文所讨论的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判决的具体法律文书形式可以是判决也可以是裁定,但不包括国外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2] 费宗祎、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3] Michael Whincop, “The Recognition Scene: Game Theoretic Issues In th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23 Melbourne U. L. R. 416 (August, 1999).
[4]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2页。
[5] 高风仙:《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 年版,第177页。
[6] 王吉文:《论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法学家》2012年第6期。
[7] 例如,“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
[8] 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mfachn/ziliao611306/tytj_611312/wgdwdjdsfhzty/2015年7月2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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