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现在是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人们筛选信息大部分时候仅仅凭题目或者名称。所以一个响亮的、有特色的、甚至有点怪异的名称就成了制胜的利器。那么千辛万苦想出来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现在是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人们筛选信息大部分时候仅仅凭题目或者名称。所以一个响亮的、有特色的、甚至有点怪异的名称就成了制胜的利器。那么千辛万苦想出来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实际上很复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特点。而名称有由于短小精干,往往受选择有限的制约,很难满足这个独创性的要求。我们代理过一个案子,对方要求法院保护其“丝绸邮票纪念册”这个名称的著作权。但是这个名称仅仅是常见字眼的组合,这种组合也不存在独创性,显然该名称谈不上是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更不可能给予保护。
另一方面,如果名称带有很强的独创性,则可以考虑给予著作权保护。比如《人在囧途》的出品方诉《泰囧》的出品方的案子,就涉及到了《人在囧途》这个名称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而这个名称还是比较独特的;而现在热播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也符合这个特点,相信这些独特的名称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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