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信用卡?后果很严重!一起来看拜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案例!

来源:拜城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案件被告人通过利用网络购买使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利,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案件被告人通过利用网络购买使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利,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此,拜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蒙蔽和利用,做个守法好公民,坚决与“买卡”“卖卡”行为说“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银行卡信息,通过微信、QQ和出售、购买银卡的人建立联系,伙同其弟弟张某(已另案处理)一起,从出售人处购买成套的银行卡(包括身份证复印件、U盾、银行预留手机号SIM卡等)后转卖给收购银行卡的人,通过赚取差价或利用网上银行等扣划银行卡到账部分金额方式非法获取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持有他人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张某一起主动赔偿他人利用其出卖的银行卡诈骗的被害人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若明知他人利用信用卡信息资料谋取的非法利益,而向他人提供信用卡资料帮助犯罪意图实现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卡只限持有人本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作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误将个人信用卡信息提供给他人,以免被用于不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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