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已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并生效,该规则是由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制定的国内第一部对接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规则。在今明两天的微信中,小编将向读者详细解读本规则的制定背景、原则,并展示规则的内容及亮点。
制定背景
我国《仲裁法》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此导致我国大陆地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长久以来,中国当事人只能在涉外案件中通过将仲裁地安排在境外,才能获得有效执行临时仲裁裁决的结果。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第九条第三款允许法院承认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之间符合“内地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标准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将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在内地提交临时仲裁成为可能。
1.临时仲裁的必要性
比起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有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加灵活变通、费用更加低廉等特点。更重要的是,我国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未严格区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故不保障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的权利,不但与国际趋势背离,也未能满足商事主体对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的需求。
2.临时仲裁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尽管《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已经为临时仲裁有限松绑,但由于长期以来相关法律规则以及实践在国内的缺失,临时仲裁在国内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当事人不知、不能或者不敢选择临时仲裁。为此,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结合多年的仲裁实践,并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了旨在对接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促进临时仲裁在中国落地与发展的《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临时仲裁规则的原则
(一)临时仲裁规则应有开放性和灵活性
比起诉讼,仲裁在程序方面的最大特色是开放性和灵活性。开放性体现在不同规则的适用并非互相排斥,而是互相兼容,在机构仲裁中,仲裁机构适用非本机构规则的案例并不鲜见;而灵活性则体现在仲裁规则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变更。
临时仲裁在开放性和灵活性方面较机构仲裁更为突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临时仲裁是“量体裁衣”,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变更规则的适用,甚至创立新的规则,因此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情自由创设、变更仲裁程序;另一方面,考虑到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有超过250家仲裁机构,且每家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规则,在程序上做法不尽相同,不同的当事人、代理人需要熟悉不同的规则,故临时仲裁规则也应当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容纳其他仲裁规则。
因此,优秀的临时仲裁规则绝对不是一个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均有规定的规则,而是一个“轻度接触”(light touch)的指引,应当给当事人提供“模具”而非“成品”。
(二)临时仲裁规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临时仲裁的规则原则上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创设,但是,在所有案件中都让当事人“在白纸上作画”显然是不经济、不科学的,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商事仲裁创设至今不过二十余年,当事人对仲裁缺乏认识,让他们凭空制定仲裁规则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临时仲裁规则应当对仲裁的某些重要流程进行指导性、建议性的规定,告诉当事人、仲裁庭应当怎么做。此外,对于一些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且重要的问题(如送达),应当在不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尽量提供详细且可行的指导。
(三)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仲裁的突出特点是高效性,但公正与高效同样重要。近年来,一些机构借仲裁之名在实践中胡乱作为,甚至进行虚假仲裁,降低了仲裁的公信力。因此,无论是临时仲裁的还是机构仲裁,规则都应当尽可能地保证公正。公正包括程序方面的公正以及实体方面的公正,在程序方面,应当坚守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原则,在实体方面,仲裁庭所查明的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支撑。
(四)规则的前瞻性
仲裁规则制定以后,将会在以后的实践中被反复使用,直到被再次修改。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以及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规则的内容可能出现滞后性。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滞后性影响到当事人的仲裁实践,规则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这里的前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反映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二是要考虑到新型的法律关系和实践做法。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临时仲裁对接规则(上篇)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前言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已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并生效,该规则是由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制定的国内第一部对接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