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第二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二)

来源: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例目录 3.张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定监护人无力监护,可撤销其监护权并指定他人监护 4.

案例目录
3.张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定监护人无力监护,可撤销其监护权并指定他人监护
4.许某海诉唐某风、许某法定继承纠纷案——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案例三、张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定监护人无力监护,可撤销其监护权并指定他人监护
基本案情
小花父亲2013年去世后,因母亲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其外祖父母、祖母又相继过世,小花的生活起居便由其祖父老李照料。为了13岁的小花更好地成长,2024年2月老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花的母亲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老李为小花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老李起诉。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本应履行监护职责,照料小花的生活起居,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经相关部门鉴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主审法官经多方调查并走访当地村委会,村委干部也支持老李担任小花的监护人,结合小花由其祖父老李抚养的实际,为最大化保护未成人权益,依法判决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老李为小花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解决监护人无力监护问题的典型案例。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撤销并指定监护人能够有效起到避免未成人监护缺位,护航未成人健康成长的效果。本案中,小花的父亲去世,母亲患精神分裂症,平时的生活起居均由小花的祖父老李照料,故将小花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祖父老李,既符合实际,也符合小花本人和当地村委的意愿,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下一步,法院将联合妇联、检察院等部门持续对小花的生活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回访,关爱关心其健康成长,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案例四、许某海诉唐某风、许某法定继承纠纷案——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基本案情
许某鹏经历两次婚姻又离婚,先后育有一女许某,一子许某海,许某与许某海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唐某风系许某鹏之母。2022年,许某鹏亡故,其名下留有房屋1套、轿车1辆。17岁的许某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亡父许某鹏的遗产。
裁判结果
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海虽未与被继承人许某鹏共同生活,但其作为许某鹏的儿子,与许某鹏的母亲、其他子女均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遂作出判决,其中房屋由唐某风继承,并由其分别向许某海、许某房屋给付折价款各13.5万元;轿车由许某海继承,车辆的贷款由许某海负责偿还。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框架中,不仅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隐私权、自由权,还包括比较容易忽略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享有遗产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等,即使是父母离婚后,没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在未成年人的父亲离婚后死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坚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保护其继承权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依法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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