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程序的11个入库案例归纳整理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 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前言
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 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高级检索,设置检索的唯一条件为案由检索,案由选择设置为:仲裁程序案件,包含下级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过检索发现纳入案例库的有【4】个指导性案例和【7】个参考案例,从案由的具体划分上这11个案例又分为【6】个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5】个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本文并未对案涉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评判和分析,只是归纳整理,因此适合作为工具类文章收藏。针对每个案件凝练的【读后有感】部分,是除了裁判要点之外的其他收获,各位也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借鉴。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8
裁判要点
1.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2.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读后有感】
就仲裁条款本身达成合意即视为双方存在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合意,即使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除非仲裁条款本身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均应认定双方存在有效仲裁条款。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8
裁判要点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读后有感】
因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不能在重新仲裁过程中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深国仲开庭审理时,两次使用了“放弃异议原则”一次是仲裁申请人陈述和固定仲裁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前,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有异议”,双方回答“没有异议”;在庭审结束时,申请人又表示,“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没有异议。这对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也发挥很大作用。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2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读后有感】
本案是通过仲裁条款排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标志性指导案例,但如下两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仍可进入仲裁程序:
(1)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各方均同意实际施工人加入仲裁,成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2)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实现实际施工人进入仲裁程序。
【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6
裁判要点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读后有感】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应的具象往往是违背了国家政策,如本案中工信部和人民银行曾发布政策性文件,指出比特币或其他代币不能兑付和流通。
【参考案例】陈某昱、张某彬诉某咨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6
裁判要旨
虽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作出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等,上述一系列批复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秉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态度,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干预过大,以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是当事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则仲裁裁决随时有可能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效力无法确定,违背了“一裁终局”和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原则。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会产生同样的问题,一般亦不应准许。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存有争议,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仲裁条款的印章系事后加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自不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读后有感】
虽然法院一贯秉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态度,但是同意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程序的根本和源头,有确凿的证据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纠错。
【参考案例】某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新疆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程序案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裁判要旨
1.侵权责任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基于该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则上具有约束力。
2.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超出合同当事人范畴的,如该侵权之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如该侵权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虽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约定,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与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人民法院对于该侵权之诉整体享有管辖权。
【读后有感】
1、侵权案件具有可裁性;
2、最高人民法院就部分共同侵权案件所确立的仲裁条款管辖的例外仅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涉及多个不可分的侵权主体,仲裁条款又未约束全部侵权主体,则由法院整体管辖案件);
3、毫无依据的加入其他主体企图突破仲裁管辖条款不应支持;
【参考案例】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1
裁判要旨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读后有感】
1、合同约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申请仲裁解决”该仲裁约定有效。如本案可以向深国仲申请仲裁,也可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管辖异议案件实质上也会产生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效果,因此管辖异议程序之后的确认效力案件应该裁定驳回。
【参考案例】谢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3
裁判要旨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如认为其对仲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仲裁庭在认为其不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读后有感】
1、违反“仲裁规则”可能影响了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2、无管辖权撤案属于未进入实质审理,与审理后再驳回申请完全不同。
【参考案例】宁波某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某、李某、宁波保税区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4.02.29
裁判要旨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成立可以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虽未实际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但根据磋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以及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合同主要要素与仲裁条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管辖的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读后有感】
公告行为可能被认为认可了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管辖不代表一定会支持仲裁申请,只是在合同未成立时明确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如缔约过失责任的解决,在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中要注意这点风险。
【参考案例】广东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8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启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前提。在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径行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
【读后有感】
如果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应该主动决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主动发决定书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主动的程序文件,这种程序文件不影响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
【参考案例】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与白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1
裁判要旨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读后有感】
仲裁案件代理人可以不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也可以不受2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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