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共同借款 离婚后债务由谁偿还?

来源:景泰县法院

文章摘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就与该债务“无关”了?近日,景泰县法院调解处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就与该债务“无关”了?近日,景泰县法院调解处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凭啥告我?我俩离婚都快两年了,离婚的时候都说好了这笔贷款他还。”电话那头的王某怒吼。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原系李某的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景泰县农信社贷款5万元用于养殖,贷款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王某作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贷款之后,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1月在景泰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农信社的5万元贷款由李某偿还。借款到期未还,景泰县农信社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工作人员向王某送达时,王某怒火中烧,于是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对于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债务承担协议对第三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该笔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王某离婚时虽然对该笔贷款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是景泰县农信社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向李某、王某二人主张权利。
那是不是离婚协议的约定就没有效力呢?当然不是,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男女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是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也就是说,离婚后,如果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则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被告王某释明法律关系,并多次做调解工作,在法官主持下,李某、王某与信用社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王某分期偿还景泰县农信社的贷款本息,如王某偿还贷款,则可依据调解书向李某追偿。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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