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税务篇
11 税务部门责令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补缴的,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保税务篇(十一)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社保税务篇 11 税务部门责令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补缴的,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