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从2002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银行向甲公司发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在此期间和额度内,双方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于签约当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其后银行依约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共计500万元。而在2002年8月19日,乙公司因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前述用于抵押的房屋,后乙公司胜诉,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甲公司房屋进行拍卖,银行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主张抵押优先权,被法院驳回。银行对甲公司房产是否享有抵押权?
民基律师吴松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本案中,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对抵押房产应享有抵押权。而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银行与甲公司虽然办理了有效的抵押手续,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抵押房产实际已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故此时银行的贷款已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抵押权了。
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
作者:吴松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2002年8月1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从2002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银行向甲公司发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在此期间和额度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