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该版本自贸区负面清单将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所谓自贸区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外资准入须适用许可制。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对外开放,在自贸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2015年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比,有以下变化。
一、自贸区负面清单项目缩减至百项以内,金融业进一步开放
自贸区负面清单项目呈现历年来不断减少的趋势。2013年版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版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版负面清单又减至122项。此次2017年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年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负面清单项目缩减至百项以内。
《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中,放宽限制的行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0项)、金融业(4项)和服务业(4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保险业,取消了“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在银行业,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在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取消了“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二、《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自贸
负面清单持续缩短的同时,实施的范围也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增多而不断扩大。2013年和2014年的负面清单只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2015版负面清单覆盖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的2017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包括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新设立的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基于CEPA和ECFA,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将会在某些领域,享有更大的开放度。
三、《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保护性规定
根据《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说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这为开放性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设置了一层安全网,有利于过滤或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和其他特殊领域的外商投资,保护我国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持续缩短,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密切相关。除深化自贸试验区外资领域先行先试之外,2017年5月23日,第35次深改组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借鉴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将此前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限制类和禁止类也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外资进入中国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
一、自贸区负面清单项目缩减至百项以内,金融业进一步开放
自贸区负面清单项目呈现历年来不断减少的趋势。2013年版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版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版负面清单又减至122项。此次2017年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年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负面清单项目缩减至百项以内。
《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中,放宽限制的行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0项)、金融业(4项)和服务业(4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保险业,取消了“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在银行业,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在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取消了“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二、《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自贸
负面清单持续缩短的同时,实施的范围也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增多而不断扩大。2013年和2014年的负面清单只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2015版负面清单覆盖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的2017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包括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新设立的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基于CEPA和ECFA,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将会在某些领域,享有更大的开放度。
三、《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保护性规定
根据《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说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这为开放性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设置了一层安全网,有利于过滤或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和其他特殊领域的外商投资,保护我国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持续缩短,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密切相关。除深化自贸试验区外资领域先行先试之外,2017年5月23日,第35次深改组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借鉴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将此前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限制类和禁止类也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外资进入中国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