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是上市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理智投资与主管部门有效管控的前提。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包括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信息披露应该是贯穿上市公司全过程(包括其组建),真实性则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词汇,可以综合考虑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证券价格标准,以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应依法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允许不予公开披露信息、保密性披露的信息以及后两种信息应予以公开披露的情形。至于衡量未经列举的信息是否重大时,则以证券价格标准为一般原则进行筛选。
良好的信息披露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会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信息,主要是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作为会计工作过程的最终结果,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信贷决策,影响着政府对企业监管的政策、对企业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评价,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类是非财务信息,目前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则还没有统一,但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多数认为是用于辅助财务信息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说明经营业绩以及管理者制定的计划和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风险等信息,第二,背景信息,囊括公司的性质、文化以及核心竞争力等和公司有关的基本情况,第三,是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信息。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披露总体质量不高
首先,从完整性来讲,经常依赖于后续的补充和更正报告,对于重大的财务事项通常避重就轻,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不予披露;其次,从及时性而言,表现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不及时,上市公司更倾向拖延报表披露的时间;从真实性来说,上市公司通过虚假的记载、虚构交易、编造凭证和虚构营业利润来迷惑投资者。
第二,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大多存在历史惯性的设计缺陷,通常股权过于集中或存在绝对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大多数的经理层由控股股东来选拔,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经理层的利益直接与大股东相联系,使得经理层服务于大股东,而危害小股东的利益,管理者成为大股东从公司“提款”的助手。不能形成全体股东对其的约束。《公司法》只说明了监事有权监督董事,但是监事会却没有撤职董事的权力,缺乏制约董事的方法。
第三,责任主体不明
我国《规范》只是强调信息的真实可靠,却没有明确管理层的法律责任,并且有关信息披露主要由公司的监事会来执行,并且监事会的职责通常是监督公司以及公司的高层,而且不涉及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其所了解的信息远不及董事会。因此,这种情况不会改变我国信息失真的状况。
第四,较少披露缺陷
通过观察上市公司的年报,我们可以得知上市公司只披露对其有利信息较少披露缺陷,并且,我国颁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缺陷披露并不明确,只是对重大缺陷做出了硬性的规定,这其中并不包括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第五,对于非财务信息披露形式过于灵活
目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对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经常在公司的年报、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的各项报告中出现,或者是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也在网站上进行披露,相关的数据主要集中在财务报告中。据调查,目前很多网站披露同步较慢,其原因可能是披露的形式较多,所以在及时性上较差。
第六,披露内容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不足。
非财务信息包含的内容很多,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通常是使用文字进行描述,然后进行定性分析,有关量化的披露还很少。当一些人员在阅读非财务信息时,无法准确地对企业某一方面的非财务信息进行了解,和其他的企业比较也没有意义。对于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没有采用统一的强制性措施,所以存在很多形式的披露,相互之间的可比性较差,利益相关者很难获得想要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原因主要是由企业利益牵引和证监会监管力度不够造成的。
企业利益牵引的原因,会促使上市公司产生一些不良的会计行为,又由于财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结构,利益各方会为了自身利益影响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使得会计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失去应有的公平性,不能够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需求;而证监会监管力度不够的原因,则是因为在现行工作中由于证券市场是多方利益聚焦的场所,证监会力量比较薄弱,权威性不足,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只做了法治层面的规定,对有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不能严格按照证券市场规律进行。
第二,信息披露可靠性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是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目前虚假的信息披露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要远远大于预期成本,缺乏有力的监管和有效的处罚力度;其二则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事务所之间的关系,难以对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也难以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三,对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较差的原因。
其中很关键的一环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性经常被忽视。我国企业大多是创始人控制公司,因此在企业治理方面呈现较多的家族治理模式,故而在会计方面也就很难独立于管理层进行规范运作。另外,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导致了在实务当中工作对很多问题难以进行真正有效的处罚,对出现的不规范信息处罚力度不够,成本低廉。
结合目前上市公司的披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
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
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停复牌规则》、《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1-8号。
自愿性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1-14号。
以上是目前关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主流监管规则依据,尤其要注意去年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上对以往未曾予以规范的披露领域给出了初步规则,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总结为定量原则和定性原则。定量原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交易达到一定的金额或者涉及到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相关信息,定性原则则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基于前述原则,因此公司对信息披露就有了更高的专业判断要求,对于规则要求应披露尽披露,而对于未予规范或明确规定的,但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市场判断的敏感信息需要及时披露。
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和复杂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等方面,通力合作,采取综合措施,由于进行循序渐进第改善。从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整体上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诚实信用、如实合法公开信息披露。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作者:王子川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是上市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理智投资与主管部门有效管控的前提。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包括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