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违约金要交税吗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常有违约情况发生,违约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这些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的收付可能受到哪些监管?需要交税吗?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对此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常有违约情况发生,违约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这些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的收付可能受到哪些监管?需要交税吗?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对此进行探讨。
案例
上海M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批量定制零配件进口框架合同,并约定双方针对每个单笔交易另行签订订单。
顺利进口几单后,由于突发的市场变化原因,M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尚有一笔订单已经生效尚未履行,且已经完成的订单进口配件数量没有达到框架合同约定的最低采购数量。
双方经过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1、正式解除双方订立的框架合同及尚未履行的订单;
2、M公司就未履行订单的违约行为向C公司支付3万美元违约金;
3、M公司就未达到框架合同约定最低采购数量的违约行为向C公司支付5万美元。
分析
一、支付违约金的外汇监管要求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目前实操中对外支付违约金一般遵循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规定,向外支付国际贸易赔偿款项下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40 号文的规定,境外机构从境内取得的赔偿款收入由境内机构办理支付时,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赔偿款支付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便是5万美元以下的赔偿款支付,支付企业仍要留存好相关合同协议等交易单据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本案例中,M公司要向境外支付合计8万美元的违约金,须按照以上规定提交材料。除了对以上文件真实性、一致性的要求,必要时,M公司还需向外管局书面说明其支付违约金的具体理由以及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
二、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一)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规定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两个关键词,“向购买方收取”和“价外”:
1、出卖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换言之,购买方向出卖方收取的违约金是不计入销售额的。
2、相对于对“向购买方收取”的理解,“价外”的定义稍微有些模糊,以广义相关的维度理解,所有合同约定的费用都与核心交易、合同标的相关,都可以解释为“价外费用”;但从狭义的维度上,首先要有实际交易行为、价款收付义务产生,才有发生“价外费用”的可能,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目前实务中通常从狭义维度上理解“价外”的概念,也就是交易实际发生后产生的违约金为应税收入,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产生的违约金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
1、两笔违约金均为出卖方C公司向购买方M公司收取;
2、M公司就未履行订单向C公司支付的3万美元违约金,对应的实际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因而实务中通常认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M公司就未达到框架合同约定最低采购数量的违约行为向C公司支付的5万美元违约金,其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因而我们倾向于认定其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三、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关税
(一)相关规定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1、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3、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规定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二)规定解析
《完税价格办法》没有明确违约金是否应当作为并入成交价格,其关注点在于是否使货物价格受到影响,以及是否构成货物价格的确定条件,没有对货物价格产生影响的违约金,不并入成交价格计税。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
1、M公司就未履行订单向C公司支付的3万美元违约金,对应的实际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谈不上对完税价格构成影响,因而不应并入成交价格计税;
2、M公司就未达到框架合同约定最低采购数量的违约行为向C公司支付的5万美元违约金,其合同价格属于“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即对完税价格构成影响,因而一般应当并入成交价格计税。
如海关对合理价格产生质疑,M公司可以提供相应合同、邮件、市场情况证明等材料,与海关充分沟通,争取对企业有利的结果。
本案例中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和是否要缴纳关税的结论基本一致,由于得出两者结论的依据并不相同,这个结论并不具有普适性。比如购买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是应该交税的,但只要能够证明没有对完税价格构成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不用并入成交价格计税的。
四、向境外支付的违约金应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
1、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劳务行为既包括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商业服务行为,其所得以劳务行为发生地确定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比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规定解析
判断违约金应否代扣代缴所得税,首先是对违约金所得性质的判断。如果为销售货物所得,则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原则确认来源;如为其他所得,则需要更为细致的考证,还需要特别关注与境外的相关税收协定。
与外汇管理维度违约金按照服务贸易收付汇的规定不同,税务维度大多倾向于按照主交易的性质定义违约金的所得性质,对国际贸易中产生的违约金按照销售货物所得确定所得的来源地及应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例中上海M公司向美国C公司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在不考虑关联关系、是否构成税基侵蚀、税收协定等特殊因素的前提下,一般倾向于按照销售货物所得处理,其交易活动发生地通常认定为销售企业即C公司营业机构所在地,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可见,国际贸易中的损害赔偿之约并不仅限于两个贸易主体之间的约定,它受到外汇、税务、海关等多重监管。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广大进出口企业须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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