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巨大冲击,导致各企业的经营能力严重下降,有的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停产停工导致劳动者被解雇。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浅析新冠肺炎疫情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案例一: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 5000 元;物流公司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实行防疫措施,故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停工。
2 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 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后张某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 2020 年 2 月工资 5000 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该案的处理结果已显然表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且张某虽在2月未提供劳动,物流公司仍需要支付当月工资。
总结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劳动者的维权之道(上)
作者: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巨大冲击,导致各企业的经营能力严重下降,有的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停产停工导致劳动者被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