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股权激励上限翻番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围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情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围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进行了扩充和完善,明确了六种可回购情形,与原有法条相比,更改了一款,新增两款,同时对回购股权的决策、注销、转让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变化具体如下:

本次公司法修改对股份公司股权激励将产生重大影响,原《公司法》第三种回购情形规定只能有用于“奖励本公司员工”,现更改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对回购股份的使用范围更加明确。
其次本次更改提升了公司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股票的份额,上限提升到了10%,尽管新法条规定“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但并未规定某一项的上限,这将有利于增加股份公司股权激励的力度。
最后原有法条基本不允许将回购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从市场实际经验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2-3年时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公司长期激励需要。时间的延长有利于公司在做股权激励时的灵活性。
同时,该条新增两款回购情况,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对于资本市场非理性下跌时,公司回购股份将有更大的操作权。证监会已经发声,将系统梳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则,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
本次《公司法》修改修正了以前回购股份实施程序复杂,持有期限较短,难以适应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际需要等问题,通过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等变化,支持公司不断完善激励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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