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合法调岗,公司能否辞退员工?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策略的调整,某部门整体裁撤,该部门员工的安置就成了公司头疼的事,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调岗安排,部分员工拒绝调岗,每天都打卡上班却无所事事,公司能否据此辞退员工呢?

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策略的调整,某部门整体裁撤,该部门员工的安置就成了公司头疼的事,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调岗安排,部分员工拒绝调岗,每天都打卡上班却无所事事,公司能否据此辞退员工呢?
1协商一致调岗
调岗意味着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
如劳动合同有关于调岗的明确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处理。此种约定应当事先存在明确、无争议的调整条件、调整标准和调整结果,符合劳动者合理预期。
2用人单位单方调岗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基于合理诚信的原则可以单方面调岗,一般需考虑如下因素:
1)调岗行为本身的目的和必要性,此行为应当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生产经营需要,且不是一种临时性或短期的指派;
2)劳动者在调岗后是否可以胜任新工作,包括新工作是否具有特定资格或专业要求,是否无视或忽略了劳动者原工作固有的专业技能;
3)调岗前后的薪酬福利是否基本不变,工作时间和时长等新的劳动条件是否已经最大限度减免了劳动者的新工作不便;
4)岗位本身对劳动者是否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
因此,在完全满足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具有换岗或调岗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予服从调整;劳动者拒不到岗构成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依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拒绝合法调岗,公司可适用无过失性辞退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据此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按照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基数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2020)苏民申109号季妍与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本案中,大昌行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撤销南京分公司的财务机构,此系大昌行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调整企业内部结构,由此造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季妍的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在此情况下,大昌行公司向季妍发出《协商通知书》提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大昌行公司将季妍调至上海从事与其南京职位相当的财务主管工作。季妍收到《协商通知书》后未按期反馈意见,应视为双方未就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大昌行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季妍支付了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均认可关闭某个部门或分公司、资产转让等企业主观判断的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少部分法院认为公司基于自身经营状况调整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2017)吉民再296号邱丽红与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应进行扩大性解释,不可滥用。否则有可能会放纵用人单位利用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并等手段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组织结构调整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目的在于能够成为行业龙头,属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的自主经营性调整。其原因并非与“不可抗力”及“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在同一层次上的重大客观事实,所以不能认定参天公司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律师观点
综上所述,公司合法合理调岗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如员工拒绝调岗,公司可以适用无过失性辞退解除与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但公司应当谨慎适用,不可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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