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W某某涉嫌窝藏罪,辩护人两年坚持,终获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W某某在L某某被网上追逃期间,帮助L某某在南京租房子、办理手机卡。
二、委托过程
2022年1月,W某某亲属在W某某因涉嫌窝藏罪被送进看守所的第三天,慕名找到世军刑辩团队请求团队给予法律帮助,团队指派李东艳律师担任W某某的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开始为其提供辩护。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东艳律师立即开展工作,第一时间至看守所会见W某某了解案情。通过会见了解到W某某为L某某公司员工。L某某在逃期间安排W某某为他办理手机卡及租房事宜,W某某在租房时也是用的个人真实信息,并未有隐瞒的犯罪心理。结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会见了解的案情,辩护律师认为W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的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构成窝藏罪。
于是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并申请变更W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多次沟通后在W某某被羁押第七天,公安机关以羁押期限届满,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W某某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虽然W某某被取保成功,但是律师的辩护工作不能停止。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得知w某某被移送起诉后,李东艳律师随即到检察院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阅卷工作正式展开。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必须吃透案情、不放过案件任何一个的细节。经过反复研读案卷并进行梳理,一遍一遍地打磨所有的在案证据,团队多次研讨,李东艳律师更加坚定了为W某某做无罪辩护的决心。经过阅卷和与W某某的多次沟通,李东艳律师向检察机关大胆提出W某某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检察官当面交流沟通案情。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2024年1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W某某已于2024年1月19日被解除强制措施。
五、辩护思路
W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的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构成窝藏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W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L某某系涉嫌犯罪在逃人员,也不具有帮助他们逃匿的目的,不存在窝藏犯罪的主观故意。
1、从本案在案证据来看:2021年3月10日W某红被公安机关带走之时,L某某和W某红同在一处,公安机关只将W某红带走而并没有传唤L某某,同时L某某打电话安排W某某去派出所打听W某红的情况,后开车回到W某红被羁押的某县。而从证据卷P131查获经过显示L某某直到3月30日才被某县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W某某作为一个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百姓,在L某某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不可能意识到L某某的涉嫌犯罪行为。
2、一般公民是查不到网上追逃通缉情况的,L某某本人都在笔录中陈述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的事实,同时在案的证人Z某、Z某某均在询问笔录中所述不知道L某某被网上追逃的事实,而作为L某某公司的会计D某某平时和L某某接触较多,其也陈述不清楚L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也是在其被抓获后才知道,所以W某某作为一个普通人也是无法得知L某某被网上追逃这一事实。
3、W某某在L某某被拘留前一直在L某某公司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作为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天就是按照L某某的安排去完成自己的工作如开车、采购、跑腿等,并不涉及公司的管理业务,其办理手机卡及在南京租房子均是L某某日常工作安排,作为员工的W某某为L某某办理这些业务也是符合在公司所属职务的相关工作的内容,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
同时从证据卷P127:《拘留通知书》中所载明2021年6月23日18时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L某某刑事拘留,W某某并不是公司管理人员从其工作内容来看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更不可能明知L某某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其也不可能意识到L某某有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通缉的可能性。
二、W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窝藏罪对犯罪客体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W某某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打击活动。
证据卷P48Z某的询问笔录:“大概去年五月底六月初的那段时间,当时我到银都装饰城那准备找L某某叔要点活干…”;“刚开始的时候我开车也就是送他回个家,后来在某县停了几天后,L某某叔让我开车去南京看小孩去…”;“L某某叔叔在南京那段时间,除了带孩子去做康复外,还经常带着小孩到附近的公园玩…”从Z某的陈述可以看出来2021年5月到6月的时候,L某某虽已被网上追逃但并没有逃匿的行为,日常工作在银都装饰城,Z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很容易找到L某某,而L某某在某县也是回家居住。到了南京后和Z某共同居住在W某某帮助他们租的房子里,也并不是隐藏在处所中逃匿司法打击,而是正常带孩子去医院、公园,甚至连和L某某一起吃住的Z某也说不知道L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事情,南京租的房子也就是方便L某某在南京带孩子治病,房子也就是一个正常的居住功能,相反从L某某的日常工作、生活轨迹来看L某某也没有刻意隐藏自己,W某某帮助L某某办卡及租房子并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打击活动。W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对犯罪客体的要求。
三、窝藏罪是衍生出来的罪名,该罪的成立以另有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L某某是否构成被指控的合同诈骗犯罪,至今没有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而在L某某所涉的犯罪中L某某本人也都是否认自己有涉嫌犯罪行为,连他自己都不认可其涉嫌犯罪,作为他员工的W某某又怎么能知道L某某为犯罪的人,其行为会构成窝藏犯罪?
六、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运用我们的专业知识,通过颠覆性的辩护思维为当事争取利益最大化。刑辩律师必须具备无罪推定思维的基本素养,任何案件在理论上都可从无罪的角度分析,也就是说任何案件在本质上都具有无罪辩护的可能。
成功案例:W某某涉嫌窝藏罪,辩护人两年坚持,终获无罪
作者:李东艳来源:永伦律所

成功案例 W某某涉嫌窝藏罪,辩护人两年坚持,终获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W某某在L某某被网上追逃期间,帮助L某某在南京租房子、办理手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