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看收养法律问题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事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非法收养”问题再一次进入人们视野,民间非法送养和收养行为普遍存在,其程度和规模远超我们想象。合法收养与非法收养该如何界定?

近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事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非法收养”问题再一次进入人们视野,民间非法送养和收养行为普遍存在,其程度和规模远超我们想象。合法收养与非法收养该如何界定?收养行为该如何规范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些问题均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我国《收养法》立法初衷是保护合法收养关系,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被收养人能有一个相对健康的成长环境。不符合收养标准的人私下领养,则更可能会导致遗弃、虐待、性侵犯、教唆犯罪等严重的人身及精神伤害发生。
01合法收养
合法收养指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不满足实质性条件的收养均为非法收养。
(一)收养应满足的实质性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上述部分条件可放宽。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程序性条件
1998年后发生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从“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可得知,无配偶的鲍某与其“养女”年龄相差不足四十周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的条件,因此,鲍某与其“养女”之间不成立收养法律关系。
02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是指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并被周围大众认可的行为。
事实收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出于保护被收养人继承权、收养人被赡养权等方面考虑,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时,认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关于收养的灰色地带依旧存在。
03非法收养应如何规范
非法收养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是收养至今仍然有着庞大的市场,一部分收养人因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独等原因渴望收养孩子,一部分收养人出于爱心收养残疾儿童和孤儿。送养人大多因不具有抚养能力或金钱诱惑等主动放弃自身的抚养权。从保护被收养人的角度出发,设置严格的收养条件是必要的,但是收养条件过于苛刻,门槛设置过高,便会滋生“非法收养”、“有偿助养”、甚至“非法买卖人口”,如何找到平衡点至关重要。
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人在幼年时遭受的心理创伤会伴随一生。对于孩子来说,家庭是最温暖、最安全的港湾,父母是最信赖的人。当非法收养令孩子在恶劣的、缺乏保护的环境下成长时,可能会摧毁孩子一生。因此,对收养人是否满足收养条件的评估应当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对被收养人的保护也应在收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从不间断。当被收养人遭受人身侵害和精神虐待时,政府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应当给与其及时的、有效的、持续不断的帮助。
在高管性侵“养女”事件中,受害者多次向公安机关求助未果,这不仅仅是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缺失。通过此次事件,希望社会大众的关注能为这个不幸的故事书写一个善良的结局,而不仅仅只是场舆论的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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